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叁佰肆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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