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04號
SLDV,99,訴,504,201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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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叁佰肆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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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