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88號
SLDV,99,補,788,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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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亞達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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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達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