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亞達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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