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11號
SLDV,99,補,711,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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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
      李裕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交
通部基隆港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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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