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
李裕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交
通部基隆港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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