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24號
SLDV,99,消債聲,24,201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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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債 務 人 葉幸雯即葉秋宜即葉幸旻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幸雯即葉秋宜即葉幸旻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 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證明經普通債 權人全體同意,或情節輕微,經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 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外,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第135 條定有 明文。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係指債務人於顯見其經濟狀況 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 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 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 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而有無浪費或 投機行為,端視債務人從事該行為時有無詳實之償還計畫, 或有無以過去實證印證投資收益有相當或然率,或有政府、 產業預定計畫等事實,倘無償還計畫、其他預定收入、過去 實證或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僅是先行花費或以射倖心態從 事投機時,即屬之,自不應認可免其還款之責,合先敘明。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民國98年度消債清字 第6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 誤。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內容,債務人 陳稱其積欠債務之原因係因家境清寒,自17歲起即開始半工 半讀,惟收入不高,自78年6 月起至83年5 月間平均月薪不 到新臺幣(下同)1 萬3,000 元,自83年8 月起至95年5 月 間平均月薪僅約2 萬元;復因罹患血友病及全身性紅斑狼瘡 ,無法長時間工作,工作不穩,長期以循環借貸方式支付龐 大醫療費及生活費終致積欠高額債務,並無奢侈浪費或投機 之支出等語。果爾,債務人之經濟地位乃處窘迫,生活程度 即必須相當之節制,以免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 程度。惟據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內容顯示,債務人 除有大量密集預借現金之行為,並有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及 代償欠款之紀錄外,仍於經濟窘迫情形下,在王麗髮型美容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次數頻繁,有萬元以



上消費紀錄)、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有萬元以上之 消費紀錄)、微風廣場、台金大飯店、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麗禧酒店、貴族旅社、貴族汽車旅館、玫瑰園商務 汽車旅館、花翎旅館、圓緣汽車旅館有限公司、夏威夷汽車 旅館、濟州館小吃店有限公司、僑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六 福客棧、晶廚港式飲茶、海風餐廳、北區海霸王、海中天餐 廳、甲天下台菜長安店、雙月餐廳大使館小吃店、開喜飲 食店、陽季歐饌、大列車服飾全球服飾行雅琦行、復興 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大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並有國 外旅遊購物消費紀錄)、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達1 萬 5,912 元之消費紀錄)、美德生有限公司萬寶銀樓、鳳星 銀樓、匯城有限公司(有達5 萬元、8 萬元之消費紀錄)、 熾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威影城有限公司、特力翠豐 股份有限公司(有達1 萬3,230 元之消費紀錄)、錢櫃、好 樂迪、中山店c-blue、主婦之店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聯強電信- 艾利夏通訊、尚智運動世界、網路家庭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處所有消費之紀錄,且次數頻繁,每 次消費之金額亦不低(常有單筆高達數千元、萬元以上之消 費)。該等消費客觀上非可認係維持生活所必要之支出,足 徵債務人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花費超過個人經 濟能力所能支應之範圍,致資力惡化陷於負擔更高額債務之 處境,堪認聲請人確有因浪費或其他投機行為,致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是債務人陳稱其並未有奢侈、浪費等情,即無足 憑採。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 避免因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 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然並非保障生活浪費之人能 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 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 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儉約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 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債務人卻屢屢 從事與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後免責 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 。
三、本件經函詢債權人關於債務人應否免責之意見,債權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均 具狀為反對之表示(見本件卷第30至125 頁),是顯無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之情形;另本件清算事件普通債 權人未曾受償分文,債務人之情節亦難謂輕微,並非適當予



以債務人免責。
四、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因浪費、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債務,而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審酌債務人浪費、投機行為非屬輕微, 債權人全未受償之情形,亦不適免除債務人債務,復未經債 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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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熾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濟州館小吃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緣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威影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德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