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9號
SLDV,99,司執消債清,9,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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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莊蕙霞即莊秀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本院民國97年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一第4 頁)。又債務人名下雖有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投資,然金額僅新臺幣(下同)1,170 元,另有汽車一輛 ,惟該汽車係1998年出廠之福特六合汽車,早逾財政部規定 之耐用年限,殘餘價值並不高。再查,債務人之配偶許弼程 名下雖有三筆位於雲林縣北港鎮之土地,惟持分比例均不高 ,公告現值總計為33萬6,237 元,且許弼程本身亦有負債約 136 萬3,720 元,此有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 99年7 月15日之陳報狀、許弼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行政 執行處通知單、全民健保欠費明細、調解筆錄、交通事件裁 決所函文、信用貸款開戶存摺明細、支付命令,在卷足參( 見本院卷一第178 、251 、254 至278 頁)。綜上,堪認本 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 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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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