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2號
SLDV,99,司促,572,201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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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昌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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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