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鄒伯川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位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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