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3號
SLDV,99,司促,53,2010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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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鄒伯川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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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