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52號
SLDV,99,勞訴,52,201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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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五采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馥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 7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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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采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