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85號
SLDV,98,訴,1285,2010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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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陳怡靜律師
原   告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陳怡靜律師
被   告 友盛國際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
告之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裁定選任張家瑜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
理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所生費用應由原
告墊繳。茲核定選任張家瑜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
幣叁萬元,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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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盛國際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