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群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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