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4號
債 務 人 何永正
代 理 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95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1 萬9,155 元,亦有債務人薪資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 卷第132 頁、第178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1 萬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 額為96萬元,清償成數為47.33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5萬2,860 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19萬9,224 元後,為25萬3,636 元,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6萬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及優美股份有限公司1161股 之股份(已為下市)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為8,336 元,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臺北市99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614 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 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自99年1 月起,已轉至八達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八達通公司)從事行政業務處理之工作,每月薪資收 入僅為1 萬7,280 元;另因債務人過往在旅行社服務之經 驗,是於與八達通公司為同一負責人之富泰旅行社有限公
司,平均2 至3 個月,得以出差幫忙接團1 次,每次小費 約有3,000 餘元,此有本院消債事件筆錄、八達通公司出 具之薪資證明及本院依職權向富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會計單 位電話查詢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0 至132 頁、第177 至178 頁)。又本院查無債務人有 其他收入來源,債權人復未就債務人有隱匿其薪資收入情 事,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債權人所稱債務人顯有隱 匿財產之嫌云云,並不足採。
㈣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低於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甚 多,並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 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每月支出,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債務人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 年 ,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徵債 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債權人認 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得工作22年,應延長還款期數 為全額清償,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重建更生立法目的及規定不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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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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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02 萬8,428 元 │
│4.清償總金額:96萬元 │
│5.總清償比例:47.3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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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10,980 │ 547 │
│ │司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385,851 │ 1,902 │
│ │限公司 │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112,647 │ 555 │
│ │限公司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25,979 │ 621 │
│ │司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608,032 │ 2,998 │
│ │限公司 │ │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495,429 │ 2,442 │
├──┼───────────┼─────┼────────────┤
│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41,510 │ 205 │
│ │司 │ │ │
├──┼───────────┼─────┼────────────┤
│ 8 │勞工保險局 │ 100,000 │ 493 │
├──┼───────────┼─────┼────────────┤
│ 9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48,000 │ 237 │
│ │受讓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 │ │
│ │限公司之債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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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028,42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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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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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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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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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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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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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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