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73號
SLDV,97,建,73,201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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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貳仟
肆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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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