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貳仟
肆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