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
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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