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89號
SLDM,99,訴,189,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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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4798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不含附表)之記載,並 補充暨更正如下:
(一)事實部分:
1、丑○○冒用其母子○○○名義申辦信用卡之消費暨預借 現金日期、地點、金額,均詳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 ,申辦中國信託信用卡之時間則為民國85年8 月26日( 起訴書誤載為92年9 月8 日);另行使胞兄癸○○之身 分證影本而向臺北富邦銀行申辦附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消費使用並預借現金之日期、地點、金額, 詳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又冒名申辦之信用卡卡號更正 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
2、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另有癸○○部分。 3、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七行「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等語應予刪除。 (二)證據部分:如本判決附表一至三「證據一覽」欄所示。二、查本件被告丑○○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三、按刑法第343 條親屬間詐欺罪,親屬關係之認定,應以行為 人與被害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斷,本罪之被害人包括被施用詐 術者及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在被施用詐術與財產或利益受 損害者同屬一人時,即指被詐欺而交付財產或利益之人;在 被施用詐術者與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非同屬一人時,因本罪 所保護之法益為財產法益,應以財產或利益直接受損害者與 行為人間之關係為斷。茲查被告冒用母親子○○○、胞兄癸 ○○名義申辦信用卡消費暨預借現金,子○○○、癸○○為



被害人固無疑義,惟特約商店、發卡銀行亦為相關犯行之被 害人,是以本案被害人子○○○、癸○○雖未提出告訴,檢 察官仍得依法追訴,並無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之問題。四、論罪科刑:
(一)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下 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 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 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 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被告行為在刑法修正 前,新舊法比較詳如附表四所示。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 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 為消費時比對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亦即持有該 信用卡即可在約定之商店消費,係私文書之一種(最高 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信用卡 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 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 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 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 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 有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行為人如於此私文書上偽簽署押,因複寫之故而於其 他聯同有該偽簽署押,表示該等人消費之證明並持以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另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 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 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 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 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 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其使 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 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 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又按詐欺罪並不以被詐欺者與處 分行為人同一為必要,只須被詐欺者處於有處分其財產 之地位,而處分行為人有服從命令之義務,而為財產之 處分,亦即財物之交付,仍受被詐欺者之意思支配;發 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 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之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 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 ,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



未依約於限期內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 然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應係詐取所購買之貨物,並非發 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 約商店之售貨人員,非發卡銀行,而特約商店亦因其所 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又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 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鑑於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 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 破壞社會秩序,有加以處罰之必要;且慮及在以機器為 行為對象之情形,由於機器完全依據程式語言之指令, 就一定程序予以處理,無所謂受欺罔致生錯誤之情形, 是行為人對機器所為之類似詐欺行為,並不該當於刑法 第339 條所規範之「詐術行為」,為彌補此一漏洞,刑 法乃於86年10月8 日增訂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者,處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 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此後以不正方法 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罪方式,因有別於一般 施用詐術取得不法財物、利益之行為,在前開刑法條文 增訂公布後,對於機器之不正行為,自無再適用刑法第 339 條之餘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盜刷消費及書面預 借現金)、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指刷卡消費取得非現 實財物之利益)及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由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等 罪。其偽造「子○○○」、「癸○○」署名係偽造私文 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行為,各時間緊接, 方法各自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 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舊法第56條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 各罪間,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應依舊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檢察官雖漏未就被告冒用癸○○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消費 暨預借現金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 或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或有連續數行為而犯



同一罪名之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另起訴書雖以被告冒用子○ ○○申辦匯豐銀行信用卡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然追 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 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前刑法 第80條第2 項參照),茲被告既係以概括犯意而連續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追訴權時效應自行為終了(本案為 95年3 月2 日)起算,自無追訴權時效完成之問題,公 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間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 審理。
(五)又刑法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 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 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被告於 犯罪未遭發覺前之97年9 月11日主動向檢察官自首犯行 而願接受裁判,彼時雖未提及冒用癸○○名義申辦附卡 之事實,然該行為係與冒用母親子○○○申辦信用卡以 單一申請書同時為之,且於檢察官確認時坦承不諱,應 認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而依舊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六)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註銷信用不良紀錄,竟圖以冒 用母親、胞兄名義申辦信用卡之方式簽帳消費、預借現 金,其所為對於金融秩序、被害人之信用危害非輕,惟 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害人子○ ○○、癸○○均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惟被告前於95 年間經由最大債權銀行即匯豐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以被 害人子○○○之名義),然僅依約還款半年後即未繼續 繳交,嗣於本案審理期間雖與富邦銀行、匯豐銀行、荷 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還款協議,然並未依約 按時還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 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 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 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又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 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 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6年7 月16日施行之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7 條、第 9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罪日期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1 年,合於前揭減刑條件,應減 為有期徒刑6 月,並依附表四之新舊法比較結果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附表五編號1 所示未扣案之被告冒名申辦之信用卡6 張 ,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連同各該信用卡背 面偽造之署押宣告沒收。附表五編號2 至9 所示申請書 ,既經提出申請即屬發卡銀行檔存所有之物,惟其上由 被告偽造之「子○○○」、「癸○○」署名,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至本案相關簽帳單,因未據 扣案,亦無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未滅失,為免將來執行 困難,爰不就其上之偽造署名另為沒收之宣告。五、適用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 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 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 條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廢止前已修正刪除),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1.匯豐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日期 │ 特約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3年10月23日│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171至172 │
│ 2 │94年1月24日 │吉時金/ 無息最好稅合作金庫(│ 84,000│ 、審訴卷頁27至28、32至33 │
│ │ │書面預借現金) │ │ │
├───┼──────┼──────────────┼──────┤ 、46至47、83、118背面至 │
│ 3 │94年4月29日 │先鮮漁港海鮮 │ 4,599│ 119、132背面) │
├───┼──────┼──────────────┼──────┤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4 │94年4月30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卷頁86至88) │
├───┼──────┼──────────────┼──────┤3. 證人余孝濱之供述(偵查卷 │
│ 5 │94年5月2日 │黑狗兄俱樂部 │ 957│ 頁174至175) │
├───┼──────┼──────────────┼──────┤4. 匯豐銀行代理人壬○○之指 │
│ 6 │94年5月7日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造橋站│ 600│ 述(審訴卷頁32至33、47、 │
├───┼──────┼──────────────┼──────┤ 82、118至119、133 ) │
│ 7 │94年5月7日 │中華企業社 │ 5,900│5. 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偵 │
├───┼──────┼──────────────┼──────┤ 查卷頁 60) │
│ 8 │94年5月19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6. 匯豐銀行消費明細影本(偵 │
├───┼──────┼──────────────┼──────┤ 查卷頁63至79,其中頁63佐 │
│ 9 │94年5月23日 │頂好Wellcome延平店 │ 482│ 證編號1、頁66佐證編號2、 │
├───┼──────┼──────────────┼──────┤ 頁70佐證編號3至9、頁71佐 │
│ 10 │94年6月1日 │頂好Wellcome延平店 │ 916│ 證編號10至14、頁72佐證編 │
├───┼──────┼──────────────┼──────┤ 號15至24、頁73佐證25至27 │
│ 11 │94年6月3日 │雅苑粵菜海鮮樓股份有限公司 │ 3,309│ 、頁75佐證編號28至32、頁 │
├───┼──────┼──────────────┼──────┤ 76佐證編號33至34、頁79佐 │




│ 12 │94年6月3日 │開普洋菸酒(股)公司 │ 1,000│ 證編號35) │
├───┼──────┼──────────────┼──────┤7. 匯豐吉時金申請書影本(審 │
│ 13 │94年6月11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訴卷頁 141) │
├───┼──────┼──────────────┼──────┤8. 編號24應為網路購物故無簽 │
│ 14 │94年6月1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單(審訴卷頁118) │
│ │ │公司 │ │ │
├───┼──────┼──────────────┼──────┤ │
│ 15 │94年7月10日 │山隆通運龍德站 │ 600│ │
├───┼──────┼──────────────┼──────┤ │
│ 16 │94年7月10日 │幼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1,200│ │
├───┼──────┼──────────────┼──────┤ │
│ 17 │94年7月10日 │海底園活海鮮 │ 1,500│ │
├───┼──────┼──────────────┼──────┤ │
│ 18 │94年7月11日 │屈臣市-晴光分公司 │ 248│ │
├───┼──────┼──────────────┼──────┤ │
│ 19 │94年7月13日 │梅村日本料理 │ 2,295│ │
├───┼──────┼──────────────┼──────┤ │
│ 20 │94年7月16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60│ │
│ │ │公司 │ │ │
├───┼──────┼──────────────┼──────┤ │
│ 21 │94年7月16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2 │94年7月18日 │頂好Wellcome孔廟店 │ 408│ │
├───┼──────┼──────────────┼──────┤ │
│ 23 │94年7月24日 │神戶燒肉 │ 1,694│ │
├───┼──────┼──────────────┼──────┤ │
│ 24 │94年7月24日 │innostream │ 8,600│ │
├───┼──────┼──────────────┼──────┤ │
│ 25 │94年8月1日 │龜山島和溪料理 │ 2,240│ │
├───┼──────┼──────────────┼──────┤ │
│ 26 │94年8月9日 │昕麗眼鏡行 │ 10,000│ │
├───┼──────┼──────────────┼──────┤ │
│ 27 │94年8月12日 │天外天麻辣火鍋 │ 1,500│ │
├───┼──────┼──────────────┼──────┤ │
│ 28 │94年10月2日 │帛延通信有限公司 │ 8,500│ │
├───┼──────┼──────────────┼──────┤ │
│ 29 │94年10月6日 │韓江餐廳 │ 2,277│ │
├───┼──────┼──────────────┼──────┤ │
│ 30 │94年10月13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800│ │
├───┼──────┼──────────────┼──────┤ │




│ 31 │94年10月17日│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重慶│ 1,110│ │
├───┼──────┼──────────────┼──────┤ │
│ 32 │94年10月21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延平│ 10,984│ │
├───┼──────┼──────────────┼──────┤ │
│ 33 │94年11月10日│嘉年華汽車旅館 │ 1,780│ │
├───┼──────┼──────────────┼──────┤ │
│ 34 │94年11月13日│紅陽金流-一一一乙世界貨運 │ 5,000│ │
├───┼──────┼──────────────┼──────┤ │
│ 35 │95年1月25日 │遠傳電信-苗栗中正特約服務中 │ 6,600│ │
│ │ │心 │ │ │
├───┼──────┴──────────────┼──────┤ │
│ 合計 │ │ 174,047│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時間 │ 受騙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1年6月8日 │大葉高島屋生鮮超市 │ 199│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97、審訴 │
│ 2 │91年7月25日 │中國信託郵購01-12 期 │ 498 X 12│ 卷頁27至28、46至47、83、 │
├───┼──────┼──────────────┼──────┤ 118 背面至119、132背面) │
│ 3 │91年10月4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 │ 2,000│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卷頁86至88) │
│ 4 │91年11月14日│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37│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人林 │
├───┼──────┼──────────────┼──────┤ 建志、庚○○、辛○○、何 │
│ 5 │91年11月1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宣鋐、乙○○之指述(審訴 │
├───┼──────┼──────────────┼──────┤ 卷頁 46、83、97、117背面 │
│ 6 │91年11月22日│LO CHIU VIETNAMESE RES │ 3,584│ 至119、133)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
│ 7 │91年11月22日│LO CHIU VIETNAMESE RES │ 478│ 請書(偵查卷頁 17) │
├───┼──────┼──────────────┼──────┤5. 中國信託消費明細暨收費收 │
│ 8 │91年12月15日│大葉高島屋生鮮超市 │ 36│ 據收執表(審訴卷頁 139) │
├───┼──────┼──────────────┼──────┤6. 中國信託大葉高島屋百貨聯 │
│ 9 │92年1月8日 │臺灣大哥大-大同重慶北 │ 10,688│ 名卡申請書(偵查卷頁102)│
├───┼──────┼──────────────┼──────┤7.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
│ 10 │92年1月8日 │遠傳電信費用 │ 1,002│ 偵查卷頁103至144,其中頁 │
├───┼──────┼──────────────┼──────┤ 103佐證編號1、頁105至116 │
│ 11 │92年1月9日 │大葉高島屋速食區 │ 480│ 佐證編號2、頁107佐證編號 │
├───┼──────┼──────────────┼──────┤ 3、頁108佐證編號4至7、頁 │
│ 12 │92年1月9日 │華泰旅遊(喜泰臺北) │ 11,000│ 109佐證編號8、頁110佐證編│




├───┼──────┼──────────────┼──────┤ 號9至15、頁111佐證編號16 │
│ 13 │92年1月20日 │祝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800│ 至19及21至22、頁113佐證編│
├───┼──────┼──────────────┼──────┤ 號20、頁112佐證編號23、頁│
│ 14 │92年1月28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500│ 113佐證編號24至26、頁114 │
├───┼──────┼──────────────┼──────┤ 佐證編號27至29、頁115佐證│
│ 15 │92年1月28日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重慶│ 925│ 編號30至35、頁116佐證編號│
├───┼──────┼──────────────┼──────┤ 36、頁118佐證編號37至38、│
│ 16 │92年2月4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頁119佐證編號39及41、頁 │
├───┼──────┼──────────────┼──────┤ 120佐證編號40、頁120至128│
│ 17 │92年2月7日 │中國石油淡海新市鎮站 │ 600│ 佐證編號42、頁127佐證編號│
├───┼──────┼──────────────┼──────┤ 43至44、頁128佐證編號45、│
│ 18 │92年2月19日 │友力汽車商行 │ 378│ 頁131佐證編號46至48、頁 │
├───┼──────┼──────────────┼──────┤ 132 佐證編號49至50、頁133│
│ 19 │92年2月19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佐證編號51至53、頁136佐證│
├───┼──────┼──────────────┼──────┤ 編號54至57、頁137佐證編號│
│ 20 │92年2月26日 │中國信託郵購01-01 │ 299│ 58 至59、頁139佐證編號60 │
├───┼──────┼──────────────┼──────┤ 至62 、頁140佐證編號63至 │
│ 21 │92年3月2日 │銢慶(嘉發)加油站 │ 800│ 64、頁143佐證編號65、頁 │
├───┼──────┼──────────────┼──────┤ 144佐證編號66) │
│ 22 │92年3月4日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34│8. 起訴狀所載簽單已逾調閱時 │
├───┼──────┼──────────────┼──────┤ 效1年(審訴卷頁126) │
│ 23 │92年3月13日 │萬欣寵物用品商行 │ 700│ │
├───┼──────┼──────────────┼──────┤ │
│ 24 │92年4月11日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 │ 1,787│ │
├───┼──────┼──────────────┼──────┤ │
│ 25 │92年4月21日 │新東洋股份有限公司 │ 89│ │
├───┼──────┼──────────────┼──────┤ │
│ 26 │92年5月2日 │中國石油菜寮站 │ 800│ │
├───┼──────┼──────────────┼──────┤ │
│ 27 │92年5月9日 │中華電信(股)公司臺灣 │ 3,190│ │
├───┼──────┼──────────────┼──────┤ │
│ 28 │92年5月10日 │友力汽車商行 │ 1,809│ │
├───┼──────┼──────────────┼──────┤ │
│ 29 │92年5月21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3,820│ │
├───┼──────┼──────────────┼──────┤ │
│ 30 │92年6月9日 │昀的衣裳 │ 13,000│ │
├───┼──────┼──────────────┼──────┤ │
│ 31 │92年6月20日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7,200│ │
├───┼──────┼──────────────┼──────┤ │
│ 32 │92年6月24日 │輝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33 │92年6月25日 │臺亞石油(股)公司 │ 640│ │
├───┼──────┼──────────────┼──────┤ │
│ 34 │92年6月26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399│ │
├───┼──────┼──────────────┼──────┤ │
│ 35 │92年7月1日 │洋品有限公司 │ 30,840│ │
├───┼──────┼──────────────┼──────┤ │
│ 36 │92年7月9日 │冠杰通訊 │ 5,768│ │
├───┼──────┼──────────────┼──────┤ │
│ 37 │92年9月17日 │雪梨汽車旅館 │ 1,380│ │
├───┼──────┼──────────────┼──────┤ │
│ 38 │92年10月2日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 │ 999│ │
├───┼──────┼──────────────┼──────┤ │
│ 39 │92年10月8日 │中央產物保險-苗栗 │ 2,187│ │
├───┼──────┼──────────────┼──────┤ │
│ 40 │92年10月23日│友力汽車商行 │ 1,700│ │
├───┼──────┼──────────────┼──────┤ │
│ 41 │92年10月28日│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224│ │
├───┼──────┼──────────────┼──────┤ │
│ 42 │92年11月24日│東森得易分期01-12 期 │ 230 X 12│ │
├───┼──────┼──────────────┼──────┤ │
│ 43 │93年6月23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44 │93年7月2日 │家樂福-天母店 │ 1,371│ │
├───┼──────┼──────────────┼──────┤ │
│ 45 │93年7月28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3,131│ │
├───┼──────┼──────────────┼──────┤ │
│ 46 │93年10月10日│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 │
│ 47 │93年10月29日│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3,750│ │
├───┼──────┼──────────────┼──────┤ │
│ 48 │93年11月3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707│ │
├───┼──────┼──────────────┼──────┤ │
│ 49 │93年11月4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 │
├───┼──────┼──────────────┼──────┤ │
│ 50 │93年11月2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51 │93年12月3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988│ │
├───┼──────┼──────────────┼──────┤ │
│ 52 │93年12月10日│遠傳電信-三重店 │ 785│ │




├───┼──────┼──────────────┼──────┤ │
│ 53 │93年12月12日│全國加油站-臺北交流道 │ 200│ │
├───┼──────┼──────────────┼──────┤ │
│ 54 │94年3月1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55 │94年3月14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5,278│ │
├───┼──────┼──────────────┼──────┤ │
│ 56 │94年3月16日 │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2,468│ │
├───┼──────┼──────────────┼──────┤ │
│ 57 │94年3月27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58 │94年4月13日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 600│ │
├───┼──────┼──────────────┼──────┤ │
│ 59 │94年4月29日 │福爾摩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720│ │
├───┼──────┼──────────────┼──────┤ │
│ 60 │94年6月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61 │94年6月5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699│ │
├───┼──────┼──────────────┼──────┤ │
│ 62 │94年6月15日 │雅苑奧菜海鮮樓股份有限公司 │ 319│ │
├───┼──────┼──────────────┼──────┤ │
│ 63 │94年7月8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988│ │
├───┼──────┼──────────────┼──────┤ │
│ 64 │94年7月27日 │香港避風塘漁家料理 │ 2,088│ │
├───┼──────┼──────────────┼──────┤ │
│ 65 │94年10月31日│大葉高島屋麵包甜點區 │ 1,650│ │
├───┼──────┼──────────────┼──────┤ │
│ 66 │94年11月11日│川園餐廳 │ 1,160│ │
├───┼──────┴──────────────┼──────┤ │
│ 合計 │ │ 153,810│ │
└───┴─────────────────────┴──────┴──────────────┘
3.臺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
┌───┬──────┬──────────────┬──────┬──────────────┐
│ 編號 │盜刷時間 │ 受騙商店 │ 金額 │ 證據一覽 │
├───┼──────┼──────────────┼──────┼──────────────┤
│ 1 │92年12月2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1. 被告丑○○之自白(偵查卷 │
├───┼──────┼──────────────┼──────┤ 頁3至4、11至12、審訴卷頁 │
│ 2 │93年1月6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8│ 27至28、46至47、83、118 │
├───┼──────┼──────────────┼──────┤ 背面至119、132背面) │
│ 3 │93年1月10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2. 證人子○○○之證述(偵查 │




├───┼──────┼──────────────┼──────┤ 卷頁86至88) │
│ 4 │93年1月20日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府前│ 5,370│3. 台北富邦銀行代理人丙○○ │
├───┼──────┼──────────────┼──────┤ 、戊○○之指述(審訴卷頁 │
│ 5 │93年1月23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400│ 47、83至84、132) │
├───┼──────┼──────────────┼──────┤4. 子○○○之信用卡冒刷明細 │
│ 6 │93年1月24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審訴卷頁135) │
├───┼──────┼──────────────┼──────┤5.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7 │93年1月27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偵查卷頁 22) │
│ │ │公司 │ │6. 臺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表( │
├───┼──────┼──────────────┼──────┤ 偵查卷頁23至24,其中頁23 │
│ 8 │93年1月28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佐證編號1至40、頁24佐證編│
├───┼──────┼──────────────┼──────┤ 號41至61) │
│ 9 │93年2月4日 │萬有全刷羊肉 │ 2,030│7. 代理人提及癸○○消費簽單 │
├───┼──────┼──────────────┼──────┤ 部分已經超過保存年限(審 │
│ 10 │93年2月7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訴卷頁132下方) │
├───┼──────┼──────────────┼──────┤ │
│ 11 │93年2月13日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2,300│ │
├───┼──────┼──────────────┼──────┤ │
│ 12 │93年2月16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13 │93年3月5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 │
│ 14 │93年3月8日 │長德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3,250│ │
├───┼──────┼──────────────┼──────┤ │
│ 15 │93年4月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16 │93年4月15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800│ │
├───┼──────┼──────────────┼──────┤ │
│ 17 │93年4月17日 │友旺寵物商行 │ 1,360│ │
├───┼──────┼──────────────┼──────┤ │
│ 18 │93年4月30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19 │93年5月3日 │萬旺寵物水族用品-福德店 │ 800│ │
├───┼──────┼──────────────┼──────┤ │
│ 20 │93年5月3日 │全國加油站-文德店 │ 792│ │
├───┼──────┼──────────────┼──────┤ │
│ 21 │93年5月3日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 1,014│ │
│ │ │公司 │ │ │
├───┼──────┼──────────────┼──────┤ │
│ 22 │93年5月7日 │臺北喜來登大飯店 │ 3,498│ │




├───┼──────┼──────────────┼──────┤ │
│ 23 │93年5月15日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8,700│ │
├───┼──────┼──────────────┼──────┤ │
│ 24 │93年5月17日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25 │93年5月23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6 │93年6月2日 │梅村日本料理 │ 2,562│ │
├───┼──────┼──────────────┼──────┤ │
│ 27 │93年6月2日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988│ │
│ │ │公司 │ │ │
├───┼──────┼──────────────┼──────┤ │
│ 28 │93年6月5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基河 │ 600│ │
├───┼──────┼──────────────┼──────┤ │
│ 29 │93年6月21日 │七條龍燒肉小吃店 │ 4,000│ │
├───┼──────┼──────────────┼──────┤ │
│ 30 │93年6月30日 │新嘉坡舞廳有限公司 │ 9,170│ │
├───┼──────┼──────────────┼──────┤ │
│ 31 │93年7月18日 │麒條龍燒肉小吃店 │ 5,5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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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苑粵菜海鮮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爾摩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祝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幼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立汽車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嘉坡舞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帛延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