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9年度,956號
SLDM,99,審簡,956,201008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99
號),經訊問被告後(99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于欣立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期限、方式為:由甲○○於如附表所示期限前備妥現金,以報值掛號信函寄送至如附表報值掛號寄送地欄所示之地址,並應影印保留報值掛號信函封面由郵政機關蓋章驗明,連同收執聯正本妥善保管,以備查考。扣案之木製球棒壹支沒收。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于欣立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期限、方式為:由乙○○於如附表所示期限前備妥現金,以報值掛號信函寄送至如附表報值掛號寄送地欄所示之地址,並應影印保留報值掛號信函封面由郵政機關蓋章驗明,連同收執聯正本妥善保管,以備查考。扣案之木製球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乙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本院99年7 月29日準備 程序筆錄第2 頁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2 人僅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即一時情 緒失控傷害告訴人,復又手持球棒出言恐嚇,實有不該。惟 兼衡被告2 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能坦承犯行,且均承諾判決 後願依如主文所示之期限、方式適度賠償告訴人,因認其等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及本件乃 因被告甲○○本身有精神疾病,於雙方因行車糾紛口角後, 先受不了刺激而下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拉扯對方,為紛爭 引發者,暨其等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末查被告2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斟酌上情,本院認被告2 人經此刑事偵審程序,教訓已深, 當已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併諭知緩刑 2 年之宣告,用啟自新。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 定,命被告2 人均應按如主文所示之期限、方式履行賠償告 訴人之給付義務,又此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 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至扣案之木製球棒1 支,為被 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54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3 款、第55條、第51條第6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以下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被告姓名│給付總額│給付期限及各期金額│報值掛號寄送地 │
├────┼────┼─────────┼────────┤
甲○○ │壹萬元 │民國99年8月30日前 │臺北市中山區金泰│




│ │ │給付伍仟元 │里11鄰敬業三路16│
│ │ ├─────────┤2巷152號5樓 │
│ │ │民國99年9月30日前 │ │
│ │ │給付伍仟元 │ │
├────┼────┼─────────┤ │
乙○○ │壹萬元 │民國99年8月30日前 │ │
│ │ │給付伍仟元。 │ │
│ │ ├─────────┤ │
│ │ │民國99年9月30日前 │ │
│ │ │給付伍仟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