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0四號)
,本院認應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電玩機台拾伍台〈每台均含IC板壹片〉、現金貳萬貳仟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 十萬元,緩刑二年確定。仍不知悔改,於緩刑期間內,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提供新竹市○○街五巷五 號倉庫作為賭博場所,以其所有之電玩機台十五台(機台名稱、數量詳如附表所 示),與前來把玩機台之不詳姓名友人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係賭客以十元硬幣 投入如附表所示電玩機台取得十倍之積分後,再由賭客押注,若押中可得不等倍 數之積分,並可以二十分兌換一元之方式洗分兌換回現金,若未押中,則所押注 分數為機台所扣去,每日約有二千元之營收。嗣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 十五分許,為警在現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電玩機台十五臺、及在現場抽屜內 扣得其所有供賭客兌換之二萬二千元十元硬幣而查獲上情。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嗣經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本院審訊時均並不否認前開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起,於新 竹市○○街五巷五號倉庫內,以其所有之電玩機台十五台(機台名稱、數量詳如 附表所示),供不詳姓名友人前來把玩機台,且機台係可兌換回現金等事實,並 有如附表所示之電玩機台及二萬二千元十元硬幣扣案可稽(九十年度電保管字第 二九號、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三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十六、十七頁 ),雖其辯稱機台都是自己的朋友在把玩,並未對外營業,而否認有何賭博犯行 ,然查:被告所擺設之機台投入現金開分後,再視押注結果累計積分,積分並可 兌換為現金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顯以繫之於偶然勝負之具射倖性電玩機台與 把玩機台之人賭博財物,其賭博之行為罪證明確,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 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為前開二罪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為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係 提供倉庫作為賭博場所並聚眾於內賭博,且該場所並未懸掛招牌,業經證人即到 場查獲本件之警員乙○○到庭證述明確,是被告並非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公訴人認被告係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普通賭博罪尚有誤 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得併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前因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 第四二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緩刑二年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佐,其於緩刑期間,仍不知悔改, 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竟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以從中獲取 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弛業,趨於遊惰,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 ,危害社會之正常風氣,犯罪時間非長,每日營收二千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玩機 台十五台及二萬二千元十元硬幣(九十年度電保管字第二九號、九十年度保管字 第一一三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十六、十七頁),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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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機台名稱│數量(備註:每台均含IC板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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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彈珠台 │四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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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王牌對決│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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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麻將 │三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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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數字方塊│三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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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歡樂列車│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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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休和尚│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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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十五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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