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新明
被 告 丁○○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街七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雷 雅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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