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82號
SCDM,90,交附民,82,200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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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新明
  被   告 丁○○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街七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雷 雅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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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