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88號
CYDV,99,訴,388,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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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107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87年4 月1 日起至95年8 月31日 止,於址設嘉義市○○路505 號3 樓之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 公司嘉義分公司(現更名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媚登峰公司),擔任美容顧問,負責美容諮詢及推銷美 容課程之事宜。其因前夫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如附表一編號1-7 、如附表二編號 1-7 、10-12 、14-33 、36-37 、如附表三、四、五、六部 分),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如 附表一編號8 、如附表二編號8 、9 、13、34、35、38、如 附表七編號1 部分),於94、95年間,趁如附表一至七所示 之客戶,向媚登峰公司購買美容課程或保養品,而由如附表 一至七所示之客戶本人或委由他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 分期付款或個人信用貸款,經銀行審核通過如數撥付款項與 媚登峰公司後,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時間,在媚登峰公司 ,將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客戶所交付,或以匯款方式匯至其 戶頭,委託其代為繳納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信用卡分期付款或 個人信用貸款之現金或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 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前夫債務,總計新臺幣(下同)5,168, 495 元。嗣被告更改客戶之帳單地址為其住所,經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察覺有異,遂通知媚登峰公司調查,被告始坦承有 侵占情事,並經鈞院以98年度易字第561 號刑事判決在案。 茲前揭刑事判決業已認定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並經原告公司



代客戶清償附表一至七之信用卡分期付款及個人信用貸款共 計5,168, 495元,堪認被告將代收客戶款項侵占入己之事實 ,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5,168,495 元之利益,並侵害原 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79 條 不當得利及第184 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金額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68,495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告自87年4 月1 日起至95年8 月31日止,於媚 登峰公司擔任美容顧問,負責美容諮詢及推銷美容課程之 事宜。因前夫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 占之概括犯意(如附表一編號1-7 、如附表二編號1-7 、 10 -12、14-3 3、36-37 、如附表三、四、五、六部分)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如附 表一編號8 、如附表二編號8 、9 、13、34、35、38、如 附表七編號1 部分),於94、95年間,趁附表一至七所示 之客戶,向媚登峰公司購買美容課程或保養品,而由附表 一至七所示之客戶本人或委由他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 卡分期付款或個人信用貸款,經銀行審核通過如數撥付款 項與媚登峰公司後,於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時間,在媚登峰 公司,將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客戶所交付,或以匯款方式匯 至其戶頭,委託其代為繳納附表一至七所示信用卡分期付 款或個人信用貸款之現金或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前夫債務,總計5,168,495 元 。嗣由媚登峰公司代客戶清償上開金額之事實業據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陳文彬律師、柯惇云律師、證人翁相裕、何雅 惠、廖淑鴻、廖馨琪、蔡宇婷原名蔡秀婷)、羅秀娟羅媚蘇家瑱、湯雅媖、湯吳密羅佳妮、林佳慧、廖婉 如、王純華范玉香廖盈淳賈存蓉巫秋玉蔡佩真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屬實,且據證人蔡宇婷蘇家瑱廖盈淳賈存蓉巫秋玉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明確,並 有被告自白書、切結書、存摺影本、顧客訂購契約、代刷 同意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分期付



款專案核准回函、刷卡簽帳單、信用卡帳款繳款書、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回覆收件結果、攤還收息 記錄查詢單、放款計息單代收入傳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匯總 查詢、誠泰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申請表、顧 客申請回函、國內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花旗商業銀行 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刷卡簽帳單、信用卡消費明 細、信用卡對帳單、萬泰商業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審核 結果回函、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書、信用販賣中心回函、 還款明細、批覆應收款帳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98年3 月10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800817號函附信 用卡申請書及還款明細、美國運通大來卡月結單、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6 日(98)新光銀債管 字第1321號函附消費性貸款申請表及本息沖銷表、代付款 項、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帳戶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客戶跨行整批匯款資料、存款憑條、匯款更正申請 兼通訊單、轉帳傳票、匯款回條、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代墊銀行款項資料表、被告對帳後確認金額簽名文件、 侵占金額總合計正確版等附於偵查卷可憑,而被告因侵占 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561 各處如附表八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 易字第561 號刑事卷核閱無誤。是被告將原告如附表一至 七所示客戶所交付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致原告代墊款項 而受有5,168,495 元財產損失之事實,堪予認定。(三)本件被告持有附表一至七所示客戶所交付之款項,以變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 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上揭遭侵占款項,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所明定。次按因回復 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 213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13 條第2 項所謂因 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 還金錢(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所受侵害者為金錢,則被告回復原狀所應給付者 為金錢,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即87 年4 月1 日時起加給利息,惟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即99年5 月14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無不 合。
五、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侵占金額明細表附表



七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179 號起訴 書、本院98年度易字第561 號判決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綜上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68,49 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未經院援引之證據,因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一:花旗商業銀行
┌──┬───┬───┬────┬────┬──────┐
│編號│信用卡│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卡金│侵占時間 │
│ │申請人│買客戶│申請時間│額 ├──────┤
│ │ │ │ │ │侵占金額 │
├──┼───┼───┼────┼────┼──────┤
│ 1 │蔡宇婷蔡宇婷│95.05.25│36,000元│95年6月 │
│ │ │ │ │ ├──────┤
│ │ │ │ │ │18,000元 │
├──┼───┼───┼────┼────┼──────┤
│ 2 │蔡宇婷蔡佳陵│94.12.27│70,000元│94年12月31日│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23│23,332元 │
│ │ │ │ │,332元) │ │
├──┼───┼───┼────┼────┼──────┤
│ 3 │蔡宇婷蔡佳陵│94.12.27│70,000元│95年1月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23│2,3332元 │
│ │ │ │ │,332元) │ │
├──┼───┼───┼────┼────┼──────┤
│ 4 │陳嘉琪廖婉如│94.12.08│49,900元│95年1月 │
│ │(起訴 │ │ │ ├──────┤
│ │書均誤│ │ │ │16,421元 │
│ │載為陳│ │ │ │ │
│ │佳琪) │ │ │ │ │
├──┼───┼───┼────┼────┼──────┤
│ 5 │陳幸美黃玫徽│95.04.14│25,000元│95年5月 │
│ │ │ │ │ ├──────┤
│ │ │ │ │ │17,565元 │
├──┼───┼───┼────┼────┼──────┤
│ 6 │陳幸美張寶麗│94.12.08│107,280 │95年1月 │
│ │ │ │ │元 ├──────┤
│ │ │ │ │ │35,760元 │
├──┼───┼───┼────┼────┼──────┤
│ 7 │陳幸美陳幸美│95.05.25│39,000元│95年6月 │
│ │ │ │ │ ├──────┤
│ │ │ │ │ │29,250元 │
├──┼───┼───┼────┼────┼──────┤
│ 8 │謝旻玲蘇家瑱│95.07.13│40,600元│95年7月 │
│★ │ │ │ │ ├──────┤
│ │ │ │ │ │37,213元 │
├──┼───┴───┴────┴────┴──────┤
│總計│ 200,873元 │
└──┴────────────────────────┘
附表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編號│信用卡│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卡金│侵占時間 │
│ │申請人│買客戶│申請時間│額 ├──────┤
│ │ │ │ │ │侵占金額 │
├──┼───┼───┼────┼────┼──────┤
│ 1 │羅秀娟范玉香│94.08.04│45,000元│94年9月 │
│ │ │ │ │ ├──────┤
│ │ │ │ │ │3,750元 │
├──┼───┼───┼────┼────┼──────┤
│ 2 │羅秀娟鄭淑真│94.08.10│50,000元│94年9月 │
│ │ │ │ │ ├──────┤
│ │ │ │ │ │4,166元 │




├──┼───┼───┼────┼────┼──────┤
│ 3 │羅秀娟吳月雲│94.10.26│45,000元│94年11月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4 │羅秀娟廖婉如│94.12.08│100,000 │95年1月 │
│ │ │ │ │元 ├──────┤
│ │ │ │ │ │41,665元 │
├──┼───┼───┼────┼────┼──────┤
│ 5 │羅秀娟蔡佳陵│94.12.28│70,000元│95年1月 │
│ │ │ │ │ ├──────┤
│ │ │ │ │ │29,165元 │
├──┼───┼───┼────┼────┼──────┤
│ 6 │羅秀娟│湯雅媖│94.12.30│60,000元│95年1月 │
│ │ │ │ │ ├──────┤
│ │ │ │ │ │25,000元 │
├──┼───┼───┼────┼────┼──────┤
│ 7 │羅秀娟│陳恆玉│94.12.31│35,760元│95年1月 │
│ │ │ │ │ ├──────┤
│ │ │ │ │ │14,900元 │
├──┼───┼───┼────┼────┼──────┤
│ 8 │羅秀娟趙淑蓉│95.08.29│150,000 │95年8月 │
│★ │ │ │ │元 ├──────┤
│ │ │ │ │ │150,000元 │
├──┼───┼───┼────┼────┼──────┤
│ 9 │羅秀娟羅秀娟│95.08.04│40,600元│95年8月 │
│★ │ │ │ │ ├──────┤
│ │ │ │ │ │40,600元 │
├──┼───┼───┼────┼────┼──────┤
│ 10 │羅秀娟蘇家瑱│95.04.03│101,250 │95年5月 │
│ │ │ │ │元(起訴 ├──────┤
│ │ │ │ │書誤載為│67,464元 │
│ │ │ │ │101,025 │ │
│ │ │ │ │元) │ │
├──┼───┼───┼────┼────┼──────┤
│ 11 │羅秀娟吳尹文│95.05.03│60,000元│95年6月 │
│ │ │ │ │ ├──────┤
│ │ │ │ │ │10,000元 │
├──┼───┼───┼────┼────┼──────┤
│ 12 │羅秀娟│陳恆玉│95.02.13│44,700元│95年3月 │




│ │ │ │ │ ├──────┤
│ │ │ │ │ │26,075元 │
├──┼───┼───┼────┼────┼──────┤
│ 13 │羅秀娟劉倍儒│95.07.04│1,000元 │95年7月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10│1,000元 │
│ │ │ │ │,000元)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10,000元) │
├──┼───┼───┼────┼────┼──────┤
│ 14 │羅秀娟李美芬│95.02.13│26,400元│95年3月 │
│ │ │ │ │ ├──────┤
│ │ │ │ │ │2,200元 │
├──┼───┼───┼────┼────┼──────┤
│ 15 │蔡宇婷│侯張玉│94.10.10│16,500元│94年11月 │
│ │ │珠 │ │ ├──────┤
│ │ │ │ │ │1,375元 │
├──┼───┼───┼────┼────┼──────┤
│ 16 │蔡宇婷│侯張玉│95.02.28│30,000元│95年3月 │
│ │ │珠 │ │ ├──────┤
│ │ │ │ │ │2,500元 │
├──┼───┼───┼────┼────┼──────┤
│ 17 │蔡宇婷│張箴言│95.03.22│38,000元│95年4月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30│3,166元 │
│ │ │ │ │,000元) │ │
├──┼───┼───┼────┼────┼──────┤
│ 18 │蔡宇婷羅秀娟│95.06.14│90,000元│95年6月25日 │
│ │ │ │ │ ├──────┤
│ │ │ │ │ │77,828元 │
├──┼───┼───┼────┼────┼──────┤
│ 19 │黃華甄鄭淑真│95.02.23│50,000元│95年3月 │
│ │ │ │ │ ├──────┤
│ │ │ │ │ │73,503元 │
├──┼───┼───┼────┼────┼──────┤
│ 20 │黃華甄│陳恆玉│95.03.31│39,000元│95年4月30日 │
│ │ │ │ │ ├──────┤
│ │ │ │ │ │2,583元 │
├──┼───┼───┼────┼────┼──────┤
│ 21 │楊春綢│林佳慧│94.10.29│150,000 │95年1月 │
│ │ │(起訴 │ │元 ├──────┤




│ │ │書誤載│ │ │58,376元 │
│ │ │為林佳│ │ │ │
│ │ │惠) │ │ │ │
├──┼───┼───┼────┼────┼──────┤
│ 22 │楊春綢黃麗如│94.12.10│40,000元│95年2月10日 │
│ │ │ │ │ ├──────┤
│ │ │ │ │ │16,665元 │
├──┼───┼───┼────┼────┼──────┤
│ 23 │楊春綢涂敏惠│95.02.28│107,180 │95年3月 │
│ │ │ │ │元 ├──────┤
│ │ │ │ │ │71,448元 │
├──┼───┼───┼────┼────┼──────┤
│ 24 │楊春綢│蔡陳麗│95.06.13│36,000元│95年6月30日 │
│ │ │君 │ │ ├──────┤
│ │ │ │ │ │6,000元 │
├──┼───┼───┼────┼────┼──────┤
│ 25 │翁相裕│溫乙臻│95.05.24│36,000元│95年6月24日 │
│ │ │ │ │ ├──────┤
│ │ │ │ │ │30,000元 │
├──┼───┼───┼────┼────┼──────┤
│ 26 │翁相裕│溫乙臻│95.05.24│60,000元│95年6月24日 │
│ │ │ │ │ ├──────┤
│ │ │ │ │ │37,880元 │
├──┼───┼───┼────┼────┼──────┤
│ 27 │涂佩珍│羅秀娟│94.10.29│56,880元│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18,960元 │
├──┼───┼───┼────┼────┼──────┤
│ 28 │涂佩珍│張雅宣│94.10.31│19,800元│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6,600元 │
├──┼───┼───┼────┼────┼──────┤
│ 29 │涂佩珍│吳月雲│94.10.31│55,000元│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18,332元 │
├──┼───┼───┼────┼────┼──────┤
│ 30 │涂佩珍│張寶麗│94.12.10│53,640元│95年1月10日 │
│ │ │ │ │ ├──────┤
│ │ │ │ │ │22,350元 │
├──┼───┼───┼────┼────┼──────┤




│ 31 │涂佩珍│涂佩珍│95.05.05│39,000元│95年5月30日 │
│ │ │ │ │ ├──────┤
│ │ │ │ │ │32,500元 │
├──┼───┼───┼────┼────┼──────┤
│ 32 │涂佩珍│許麗逢│95.05.05│60,000元│95年5月30日 │
│ │ │ │ │ ├──────┤
│ │ │ │ │ │10,000元 │
├──┼───┼───┼────┼────┼──────┤
│ 33 │涂佩珍│林意瑄│95.05.24│120,000 │95年6月24日 │
│ │ │ │ │元 ├──────┤
│ │ │ │ │ │100,000元 │
├──┼───┼───┼────┼────┼──────┤
│ 34 │涂佩珍│蘇家瑱│95.08.04│40,600元│95年8月 │
│★ │ │ │ │ ├──────┤
│ │ │ │ │ │40,600元 │
├──┼───┼───┼────┼────┼──────┤
│ 35 │涂佩珍│涂佩珍│95.07.27│19,800元│95年7月 │
│★ │ │ │ │ ├──────┤
│ │ │ │ │ │19,800元 │
├──┼───┼───┼────┼────┼──────┤
│ 36 │陳幸美蘇家瑱│94.01.26│60,000元│94年2月26日 │
│ │ │ │ │ ├──────┤
│ │ │ │ │ │15,000元 │
├──┼───┼───┼────┼────┼──────┤
│ 37 │陳幸美蘇家瑱│95.03.02│65,300元│95年4月30日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94│ │38,087元 │
│ │ │ │.01.26) │ │ │
├──┼───┼───┼────┼────┼──────┤
│ 38 │陳幸美蘇家瑱│95.07.13│40,000元│95年7月 │
│★ │ │ │ │ ├──────┤
│ │ │ │ │ │36,663元 │
├──┼───┴───┴────┴────┴──────┤
│總計│1,167,451元 │
└──┴────────────────────────┘
附表三:美國運通銀行
┌──┬───┬───┬────┬────┬──────┐
│編號│信用卡│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卡金│侵占時間 │
│ │申請人│買客戶│申請時間│額 ├──────┤
│ │ │ │ │ │侵占金額 │




├──┼───┼───┼────┼────┼──────┤
│ 1 │涂佩珍│張寶麗│94.12.11│53,640元│95年1月10日 │
│ │ │ │ │ ├──────┤
│ │ │ │ │ │26,820元 │
├──┼───┼───┼────┼────┼──────┤
│ 2 │涂佩珍│涂佩珍│95.05.05│78,000元│95年6月5日 │
│ │ │ │ │ ├──────┤
│ │ │ │ │ │58,500元 │
├──┼───┴───┴────┴────┴──────┤
│總計│85,320元 │
└──┴────────────────────────┘
附表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編號│信用貸│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貸款│侵占時間 │
│ │款申請│買客戶│申請時間│金額 ├──────┤
│ │人 │ │ │ │侵占金額 │
├──┼───┼───┼────┼────┼──────┤
│ 1 │陳幸美黃華甄│94.12.09│100,000 │95年1月9日 │
│ │ │ │ │元 ├──────┤
│ │ │ │ │ │33,327元 │
├──┼───┼───┼────┼────┼──────┤
│ 2 │陳幸美王怡君│94.12.09│100,000 │95年1月9日 │
│ │ │ │ │元 ├──────┤
│ │ │ │ │ │33,327元 │
├──┼───┼───┼────┼────┼──────┤
│ 3 │陳幸美黃麗如│94.12.09│60,000元│95年1月9日 │
│ │ │ │ │ ├──────┤
│ │ │ │ │ │20,000元 │
├──┼───┼───┼────┼────┼──────┤
│ 4 │林佳慧│林佳慧│95.05.24│527,500 │95年6月24日 │
│ │ │ │ │元 ├──────┤
│ │ │ │ │(起訴書 │131,880元 │
│ │ │ │ │誤載為50│ │
│ │ │ │ │0,000元)│ │
├──┼───┼───┼────┼────┼──────┤
│ 5 │林佳慧│林佳慧│95.03.24│3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200,000元 │
├──┼───┼───┼────┼────┼──────┤
│ 6 │黃華甄│林佳慧│94.09.14│117,600 │94年10月30日│




│ │ │ │ │元 ├──────┤
│ │ │ │ │ │19,600元 │
├──┼───┼───┼────┼────┼──────┤
│ 7 │廖婉如廖婉如│95.03.28│1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66,664元 │
├──┼───┼───┼────┼────┼──────┤
│ 8 │李金燕許渲鈴│94.09.29│480,000 │94年10月30日│
│ │ │ │ │元 ├──────┤
│ │ │ │ │ │120,000元 │
├──┼───┼───┼────┼────┼──────┤
│ 9 │廖淑鴻│黃玫徽│95.04.27│360,000 │95年5月10日 │
│ │ │ │ │元 ├──────┤
│ │ │ │ │ │270,000元 │
├──┼───┼───┼────┼────┼──────┤
│ 10 │何雅惠趙淑蓉│95.03.21│302,200 │95年4月20日 │
│ │ │ │ │元 ├──────┤
│ │ │ │ │ │201,464元 │
├──┼───┼───┼────┼────┼──────┤
│ 11 │趙淑蓉王薰慧│94.10.26│719,900 │94年11月30日│
│ │ │ │ │元 ├──────┤
│ │ │ │ │ │179,972元 │
├──┼───┼───┼────┼────┼──────┤
│ 12 │趙淑蓉趙淑蓉│94.12.30│127,800 │95年1、2月 │
│ │ │ │ │元 ├──────┤
│ │ │ │ │ │53,250元 │
├──┼───┼───┼────┼────┼──────┤
│ 13 │蘇家瑱蘇家瑱│95.04.11│335,480 │95年5月30日 │
│ │(起訴 │ │ │元 ├──────┤
│ │書以下│ │ │ │223,652元 │
│ │均誤載│ │ │ │ │
│ │為蘇家│ │ │ │ │
│ │慎) │ │ │ │ │
├──┼───┼───┼────┼────┼──────┤
│ 14 │蘇家瑱蘇家瑱│95.05.16│550,000 │95年6月30日 │
│ │ │ │ │元 ├──────┤
│ │ │ │ │ │458,332元 │
├──┼───┼───┼────┼────┼──────┤
│ 15 │羅佳妮羅佳妮│95.03.21│63,300元│95年4月30日 │
│ │ │ │ │ ├──────┤




│ │ │ │ │ │11,861元 │
├──┼───┼───┼────┼────┼──────┤
│ 16 │李姍珊│湯雅媖│95.04.15│120,000 │95年4月30日 │
│ │(起訴 │(起訴 │ │元 ├──────┤
│ │書誤載│書誤載│ │ │50,000元 │
│ │為李姍│為湯雅│ │ │ │
│ │姍) │英) │ │ │ │
├──┼───┼───┼────┼────┼──────┤
│ 17 │王純華│陳恆玉│95.02.10│359,700 │95年3月30日 │
│ │ │ │ │元 ├──────┤
│ │ │ │ │(起訴書 │9,992元 │
│ │ │ │ │誤載為33│ │
│ │ │ │ │0,000元)│ │
├──┼───┼───┼────┼────┼──────┤
│ 18 │王純華│陳正芳│94.12.09│200,000 │95年1月30日 │
│ │ │ │ │元 ├──────┤
│ │ │ │ │ │66,664元 │
├──┼───┼───┼────┼────┼──────┤
│ 19 │蔡宇婷羅秀娟│95.02.10│436,000 │95年2月28日 │
│ │ │ │ │元 ├──────┤
│ │ │ │ │(起訴書 │12,138元(起 │
│ │ │ │ │誤載為40│訴書誤載為36│
│ │ │ │ │0,000元)│3,328元) │
├──┼───┼───┼────┼────┼──────┤
│ 20 │蔡佳陵蔡佳陵│94.10.24│200,000 │94年11月30日│
│ │ │ │ │元 ├──────┤
│ │ │ │ │ │49,997元 │
├──┼───┼───┼────┼────┼──────┤
│ 21 │劉素如│蔡佳陵│95.03.29│2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133,332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130,332元)│
├──┼───┼───┼────┼────┼──────┤
│ 22 │劉素如│蘇家瑱│95.03.21│82,290元│95年4月30日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78│87,528元 │
│ │ │ │ │,000元) │ │
├──┼───┼───┼────┼────┼──────┤
│ 23 │楊碧華│許渲鈺│94.10.26│415,000 │94年11月30日│




│ │ │ │ │元 ├──────┤
│ │ │ │ │ │138,328元 │
├──┼───┼───┼────┼────┼──────┤
│ 24 │羅媚羅媚 │94.12.17│49,950元│95年1月30日 │
│ │ │ │ │ ├──────┤
│ │ │ │ │ │16,646元 │
├──┼───┼───┼────┼────┼──────┤
│ 25 │羅秀娟羅秀娟│95.01.26│300,000 │95年2月25日 │
│ │ │ │ │元 ├──────┤
│ │ │ │ │ │25,000元 │
├──┼───┼───┼────┼────┼──────┤
│ 26 │廖馨琪│范玉香│95.03.23│3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200,000元 │
├──┼───┼───┼────┼────┼──────┤
│ 27 │陳嘉琪范玉香│94.05.24│600,000 │94年6月30日 │
│ │ │ │ │元 ├──────┤
│ │ │ │ │ │39,970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39,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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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