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呂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 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 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芃汛於民國94年5 月2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94年5月18日起至124 年5月18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芃汛於①94年 5 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3,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 年5月23 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於②92年9月8日向聲請人 申請現金卡使用,最高貸款額度為600,000 元,約定以壹個 月為還款週期。並均約定借款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陳芃汛自95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現金卡借款本 息,依上開約定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2,720,608 元 ②480,177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6年2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 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予備金申請 書、現金卡與予備金增補約定書、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 /隨意金交易紀錄、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各一件、帳戶還款 明細查詢影本二件、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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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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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目├──────┤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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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新富│三 │1 │建│138 │100000分之119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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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新富│三 │3 │建│130 │100000分之119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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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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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騎 │夾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樓 │層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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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19│嘉義市忠│嘉義市新富│住家用鋼│67 │13.7│33.5│ │ │ │ │11│ │ │ │全部│ │
│ │ │義街59號│段三小段1 │筋混凝土│ │4 │8 │ │ │ │ │4.│ │ │ │ │ │
│ │ │ │、3地號 │造5層 │ │ │ │ │ │ │ │3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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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嘉義市○○段○○段1427建號,面積133.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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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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