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管理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32號
CYDV,99,司家聲,32,201008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41號及96 年度家抗字第6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 理人,復以96年度家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經分別刊登臺灣新生報民國96年 04月18日第14版及中華日報96年05月23日第C7版,依法進行 公示催告程序。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嘉義縣水上鄉○ ○○段384-4 地號權利範圍為1/18之共有土地,業經債權人 京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聲請人已遵執 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惟因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 定數額,且被繼承人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為恐應得之管理 報酬無法獲得給付,故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以拍賣鑑定最低價格總額新 臺幣(下同)50,000元為計算標準,聲請鈞院酌定該遺產現 值百分之一即500 元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之必要支出, 如登報費及裁判費等所墊付之費用共計3,884 元等語,並提 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1號、96年度家抗字第6 號、96年度 家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99年07月08日嘉院貴99 司執簡字第15249 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嘉義分處臺財產南嘉二字第0960005202號、第0960007322號 函、遺產管理之墊付費用明細表各一份及支出憑證黏貼單據 八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 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代管期間 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 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



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 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財管字第41號、96年度家抗字第6 號、96年度家催字第50號民事卷宗,認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 乙○○之遺產管理人無訛。經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 於嘉義縣水上鄉○○○段384-4 地號權利範圍為1/18之共有 土地一筆,業經本院執行處拍賣中,其核定之拍賣鑑定最低 價額為50,000元,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07月08日嘉院貴 99司執簡字第15249 號函影本可證,亦屬真實,則聲請人依 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 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請求管理報酬於500 元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計有閱覽卷 證之影印費24元、抗告裁判費1,000 元、抗告撰狀費600 元 、抗告開庭應訊費500 元、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 元、 對繼承人公示催告登報費500 元、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 催告登報費200 元、戶政規費60元,共計3,884 元,有前揭 明細表及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 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遺產中分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京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