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38號
PCDV,91,重訴,338,200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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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洪啟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許 慧 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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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