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國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龍全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提頂茄荖段107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聲
請人有關之土地所有權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洪龍全及債務人洪慶祥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