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96號
NTDV,99,司拍,96,201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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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國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龍全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提頂茄荖段107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聲
     請人有關之土地所有權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洪龍全及債務人洪慶祥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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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