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債 務 人 癸○○
即 聲請 人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代 理 人 午○○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丑○(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辛○○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壬○○○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0日,按月匯款予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 1日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移轉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經提出承當訴訟同意書、信用卡資產移轉第二次客戶 通知函(均影本)為證,另原債權人丑○(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香港商香港上海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 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其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亦據提
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均影本)在卷可稽。又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於99年4月17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 、負債及營業,亦檢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 )為證,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丑○(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聲明承受本件更生程序,經核並無不合,合先 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現任職於南投縣埔里地政 事務所擔任測量助理,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3,000元 ,另每年尚有考績獎金33,000元、年終獎金46,000元,業據 提出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在職證明書、員工薪資給與明細 、薪資轉帳存摺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附卷可查,故債務人 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四、次查:
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916,573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399, 888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 後為516,885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 一個月為一期,第1至6期每期清償9,505元,第7至96期每 期清償16,338元,另加計每年年終獎金46,000元,期間8 年,共計清償1,895,450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總額之49.02%,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 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之情形。
㈡債務人名下僅有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 價值13,902元,無其他財產,配偶亦無任何財產,分別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單契約辦理解約電腦 試算表附卷可稽。從而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 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 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 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五、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第1至6期,每月各項生活費以99年度臺灣省(不 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另於99年7月2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訊問時稱:因配偶阮愛惠不識字且係外籍人 士,目前尚未就業,在家照顧小孩,故有受債務人扶養必要 ,請求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前六個月供配偶求職等語。故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至6期支出配偶扶養費6,833元(以99 年度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額82,000元/12個月),此外尚支付 長子莊寓安、長女莊雅如(扶養義務人均為2人)每月扶養 費6,833元(計算式:以99年度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額82,000 元/12個月/2扶養人數),合計23,495元,自第7期至96期扣 除配偶之扶養費後,每月必要支出減為16,662元,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上開金額既係以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為據, 可認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 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六、末查,本院於裁定前,已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 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半數而未可決。其餘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 其理由略以:債務人之配偶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故不應負擔配偶之扶養費用及應將考績獎金列入更生方案 清償金額等語。惟更生方案須具有長期履行之可能,債權人 之債權方能獲得最大之滿足,茍債務人提出超過其清償能力 外之更生方案,因欠缺長期履行之可能,將致債務人喪失還 款意願,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非有利。查本件債務人之配偶 因屬外籍人士且不識字已如前述,其於就業市場競爭力相對 薄弱,且其名下亦無財產,堪認其目前確屬不能生活而無謀 生能力,而其仍願盡力謀職,可知債務人等確已表現高度還 款誠意,若強令其生活費用剔除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事實上 亦將導致更生方案欠缺履行可能而毀諾。此外,考績獎金具 有獎勵性質,因債務人工作表現之良窳而金額不固定,從而 並不適宜做為更生方案還款基礎。綜上所述,債權人所稱並 非可採。
七、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 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 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 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以 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為據,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 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 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 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職權酌定每年年終 獎金清償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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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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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至6期每期清償金額:9,505元;第7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6,338元;另以12個月│
│ 為1期,合計8期,每期於當年度2月10日清償46,000元。 │
│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0日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49.02%。 │
│5.債務總金額:3,886,534元。 │
│6.清償總金額:1,895,450元。 │
│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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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至6期│第7至96 │8年年終 │
│ │ │ │ │每期金額│期每期金│獎金每期│
│ │ │ │ │ │額每 │金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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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54,922 │16.94% │1,610 │2,767 │7,791 │
│ │(含友邦國際信用│ │ │ │ │ │
│ │卡公司之債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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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8,390 │0.22% │21 │3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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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45,891 │8.95% │850 │1,462 │4,115 │
├──┼────────┼─────┼────┼────┼────┼────┤
│ 4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214,950 │5.56% │528 │908 │2,557 │
│ │台北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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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丑○(台灣)商業銀│356,268 │9.21% │876 │1,505 │4,239 │
│ │行 │ │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 │86,747 │2.24% │213 │367 │1,032 │
├──┼────────┼─────┼────┼────┼────┼────┤
│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15,056 │5.56% │529 │909 │2,559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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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04,174 │20.8% │1,977 │3,398 │9,567 │
├──┼────────┼─────┼────┼────┼────┼────┤
│ 9 │安泰商業銀行 │683,789 │17.68% │1,681 │2,889 │8,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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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44,936 │8.92% │848 │1,458 │4,104 │
├──┼────────┼─────┼────┼────┼────┼────┤
│ 11 │永豐商業銀行 │151,411 │3.92% │372 │640 │1,801 │
├──┴────────┼─────┼────┼────┼────┼────┤
│ 合 計 │3,866,534 │100% │9,505 │16,338 │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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