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育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嘉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魏嘉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持有、寄藏制式槍彈及非制式槍彈,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許,攜帶上開槍、彈至南投縣埔里鎮○○路八六八號旁夜市空地,與林俊傑等人進行談判,且因射擊造成林俊傑受傷,事後即與羅信宏逃亡至臺中藏匿等情,另有證人林俊傑、王健智證述明確及槍彈鑑定報告在卷可證,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裁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黃 怡 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