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16號
CCEV,106,潮簡,16,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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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被   告 李育順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 年8 月1 日下午15時45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茲請【原告】於106 年7 月25日前提
出屏東縣○○鄉○○路0 號房屋坐落基地即屏東縣○○鄉○○段
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另【被告】應
於106 年7 月25日前補正被繼承人李先化之全部遺產資料(不動
產部分請提出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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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