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間創設「臺 灣農業產學聯盟」(以下簡稱為「產學聯盟」),並自任理 事長迄今;復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遞補第六屆民主 進步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擔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召集 委員,有監督並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預算及質詢之權限 ,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而 被告乙○○則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擔任被告甲○○臺中服 務處之副主任,負責協助辦理選民服務等業務。被告甲○○ 擔任立法委員職務後,即依據立法院組織法陸續聘用證人吳 文鈺、丙○○、王豫昌、吳啟慎、吳秉恆、吳秉宗、陳錫鋒 、周虹汶擔任國會研究室公費助理,並支領立法院給付之助 理酬金;另聘用被告乙○○,證人施美玲、莊嘉馨擔任臺中 服務處助理,支領「產學聯盟」薪資,復於九十六年四月間 聘用證人陳安豊擔任無給職義工一個月,及於九十六年八月 間聘用證人洪瑋廷接替證人王豫昌助理職務,並支領「產學 聯盟」薪資,期間被告甲○○並未以自費聘用其他助理。緣 農民團體「臺灣農努聯盟」(以下簡稱為「農努聯盟」)於 九十五年十月間,發起陳情請願活動,訴求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以下簡稱為林務局)等機關全面停止對全省各地 林農佔用國有林地之民、刑事訴訟糾紛等議題。被告甲○○ 於九十六年三月間,即以立法委員身分居間介入、協調,做 為「農努聯盟」與政府機關間之溝通平臺。於九十六年四月 十七日,證人即「農努聯盟」理事長陳錦松、證人即該聯盟 名譽理事長白仁傑共至被告甲○○位在臺北市○○○路一號 第三四O七室之國會研究室拜會,並在研究室內之被告甲○ ○個人辦公室中遊說被告甲○○以立法委員身分對林務局施 壓,要求林務局停止對全省各地林農佔用國有林地之民、刑 事訴訟糾紛。詎被告甲○○明知其宣誓就任立法委員所依據
之宣誓條例第六條規定「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營求私 利」,及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託對 於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 授受」;且林務局對全省各地林農佔用國有林地所提之民、 刑事訴訟,係林務局依法行使之職權,而非立法委員所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其所聘用之證人吳文鈺、丙○○、王豫昌、 吳啟慎、吳秉恆、吳秉宗、陳錫鋒、周虹汶等人,復均為支 領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之助理人員;被告乙○○,證人施美 玲、莊嘉馨等助理人員則支領「產學聯盟」薪資,其並無另 外自費聘用助理之事實,竟為圖不法所得,基於接續圖自己 不法利益而獲利之犯意,利用居間協調處理前述遊說陳情案 之機會,向證人白仁傑、陳錦松二人表示,因遊說前述陳情 案導致業務量鉅增,需再另行新聘助理,而要求證人白仁傑 支付聘用助理之薪資。證人白仁傑、陳錦松因有求於被告甲 ○○,乃由證人白仁傑當場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二十四 萬元予被告甲○○。而證人白仁傑為使前述遊說陳情案能順 利進行,又允諾免費提供其所有而坐落南投縣埔里鎮○○路 一八號之房屋(以下簡稱為系爭房屋),做為被告甲○○埔 里服務處使用,並於九十六年五月間掛牌使用,被告甲○○ 因而獲得每月約五千元之租金利益。而另與被告甲○○具有 犯意聯絡之被告乙○○,則於同年六月間,與證人白仁傑在 臺中市聚會,被告乙○○向證人白仁傑表示,前開遊說陳情 案至年底可能無法結案,示意證人白仁傑再交付聘用助理之 費用,證人白仁傑即於同年七月二日二十二時許,與證人陳 錦松、被告乙○○在位於臺中市○○○○路之「金錢豹酒店 」餐敘時,交付十萬元予乙○○。因認被告甲○○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罪嫌;被告乙○○雖非公務員,惟其與被告甲○○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共同正犯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乙○○涉犯上揭罪嫌,係以下列證據 及推論為據:
㈠證人白仁傑、陳錦松曾在被告甲○○之國會研究室內表示欲 贊助被告甲○○聘請助理乙節,業據證人王豫昌、吳文鈺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又證人白仁傑、陳錦松於九十六年四月間 ,多次至被告甲○○之國會研究室請託有關山地還地於民之 訴求,證人白仁傑、陳錦松與被告甲○○先是私底下在被告 甲○○之辦公室內密談,談完後,被告甲○○走出辦公室, 對證人丙○○表示:白仁傑願意捐贈印書款及助理費用,並 參加「產學聯盟」三週年募款餐會等語,當時證人白仁傑就
直接交付三萬元予證人丙○○,並表示其餘不足之款項,後 續再補上,證人白仁傑亦有詢問證人丙○○等助理每月助理 薪資為何,丙○○等助理表示助理每月薪資三萬餘元,證人 白仁傑表示願每月贊助助理薪資四萬元;另證人白仁傑交付 予丙○○之款項,不包括贊助聘用助理之費用,被告甲○○ 交付予證人丙○○入帳之款項,亦不包括證人白仁傑欲贊助 聘用助理之費用等情,業據證人丙○○於調查員詢問及偵查 中證述綦詳。再證人陳錦松與白仁傑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在被告甲○○之國會研究室內之被告甲○○個人辦公室中 ,請託被告甲○○向林務局等單位施壓,請林務局停止對原 墾農訴訟時,只有證人陳錦松、白仁傑與被告甲○○三人在 場,被告甲○○向白仁傑、陳錦松表示需要一位助理專門整 理「農努聯盟」之資料,要求證人白仁傑捐助聘用助理之費 用,證人白仁傑希望被告甲○○以立法委員身分施壓林務局 停止對臺灣農努聯盟會員之訴訟,而有求於被告甲○○,乃 應允,證人白仁傑詢問證人丙○○等助理每月之助理薪資若 干,證人丙○○等助理表示三萬餘元,證人白仁傑乃向被告 甲○○表示願每月支付四萬元之助理費用,並當場交付六個 月之助理費用二十四萬元予被告甲○○,證人白仁傑復表示 願免費提供其坐落南投縣埔里鎮○○路一八號房屋,做為被 告甲○○埔里服務處,而獲被告甲○○同意,該服務處於九 十六年五月間掛牌使用時,被告甲○○亦有到場;另證人白 仁傑於九十六年六月間,與被告乙○○在臺中市聚會,被告 乙○○向證人白仁傑表示前開遊說陳情案至年底可能無法結 案,證人白仁傑向被告乙○○告知,擇日再交付十萬元予被 告乙○○,嗣證人白仁傑於同年七月二日,在「金錢豹酒店 」宴請客人,並打電話要被告乙○○至金錢豹酒店,交付十 萬元予被告乙○○,請被告乙○○轉交被告甲○○等情,業 據證人白仁傑、陳錦松於調查員詢問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且 有證人白仁傑所使用之00000000000號及證人陳 錦松所使用之00000000000號、被告乙○○所使 用之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在卷可 稽。依此足見被告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受託白 仁傑、陳錦松所為前開遊說案時,以需增聘助理處理「農努 聯盟」前開請託案為由,向白仁傑收受二十四萬元。 ㈡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路附近之住宅,於九十六年間之租金 約為每月五千元至八千元乙節,業據證人即在埔里鎮從事房 屋仲介業之施明達於調查員詢問及偵查中結證在卷。本件白 仁傑提供前開房屋予被告甲○○,做為埔里服務處使用,被 告甲○○每月所獲得之利益,依最低租金計算為五千元。
㈢證人白仁傑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將十萬元交付被告乙○○ ,是被告甲○○所辯:伊與白仁傑於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交惡 後,白仁傑於同年八、九月間,交付十萬元予被告乙○○, 係意圖陷伊入罪之舉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況被 告甲○○、乙○○若認白仁傑交付予被告乙○○之十萬元用 途或意圖不明,二人理應詢問白仁傑交付該筆款項之用途, 惟被告甲○○、乙○○均未為此途,反而加以收受,顯然被 告甲○○、乙○○已知悉該筆款項之用途。再被告甲○○於 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與白仁傑交惡後,若懷疑證人白仁傑有陷 害之意,亦應迅速將該筆十萬元返還白仁傑,更不應使用該 筆款項,然被告乙○○竟將該筆十萬元鎖在保險櫃內,且與 自己之金錢混同使用,被告甲○○、乙○○所為,顯違常情 。況被告乙○○供稱:前開保險櫃內之金錢數額均保持在十 萬元以上等語,若前開保險櫃內之金錢均保持在十萬元以上 ,被告乙○○只須使用自己之金錢已足,又何須將該筆十萬 元與自己之金錢混同使用?是被告甲○○、乙○○前開辯解 ,顯係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㈣按立法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各級 民意機關代表,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而有瀆職行為者,應依 公務員瀆職罪論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號解釋、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三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於九十年 十一月七日修正時,加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此所謂 「明知」,指圖利之直接故意而言;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 」,則係指包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暨一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廉潔從公問 政之法定義務之理念在內。而擔任立法委員宣誓就職所依據 之宣誓條例第六條規定「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營求私 利」,即屬其行使民意代表職權所應恪遵之法律之一(最高 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二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 機會或身分圖利罪,必須行為人之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 影響力,而據以圖利,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 五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亦規 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 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被告甲○○於偵查中亦供稱知悉 上開規定,竟於受託對政府遊說時,與被告乙○○共同向白 仁傑收受上開不法利益,被告甲○○、乙○○之犯嫌均堪認 定等語。
三、本院按:
㈠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丶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 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 用職務之機會或身分圖利罪,其利用身分圖利者,以行為人 之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程度之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 要,其利用機會圖利者,則以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可憑藉 影響之機會而據以圖利,方屬相當;而所謂對於該事務有無 影響力或有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非指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 無主持或執行之權責,或對於該事務有無監督之權限,而係 指從客觀上加以觀察,因行為人之身分及其行為,或憑藉其 身分之機會「有所作為」,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於執 行其職務時,心理受其拘束而有所影響,行為人並因而圖得 不法利益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四號判 例、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三號判決參照)。 ㈢又貪污治罪條例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已將 該條例第五款規定修正為結果犯,即已無未遂之規定,則綜 合上揭㈡之法文闡述,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對 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務之機會或身分圖利罪者, 除須獲得不法利益外,並須證明行為人確有憑藉其身分之機 會有所作為,始能成立。
四、被告甲○○堅決否認涉有檢察官所指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 利犯行,其自為辯解及其辯護人為其辯稱略以:伊未曾收受 證人白仁傑交付之六個月助理費用二十四萬元;系爭房屋伊 並未使用,全係因證人白仁傑主動要求伊始同意掛牌,且僅 止於掛牌,伊為不分區立委,不必選舉,該舉動係對白仁傑 有利而非對伊有利;再就十萬元部分,除白仁傑交付被告乙 ○○之時間實應為九十六年八、九月後外,伊並未以補助助 理費為由向白仁傑索討,且其後係因工忙致未能與白仁傑確 認用途,之後並已交代被告乙○○返還該筆金錢等語。被告 乙○○則則自為辯解,其辯護人亦為其辯稱略以:係證人白 仁傑於九十六年八、九月間要求伊轉交該十萬元予被告甲○ ○,伊並不知道用途,伊告知被告甲○○後,甲○○要伊暫
為保管,伊將之置於保險櫃內,其內始終維持十萬元以上之 現金,並未動用,後再依甲○○指示將該十萬元寄還白仁傑 ,伊並無圖不法利益之行為等語。
五、本院查:
㈠就被告甲○○是否曾經收受助理補助費二十四萬元部分,公 訴人係以證人白仁傑、彭錦松之指證佐以證人丙○○之證詞 為其主要論據,然查:
⒈證人白仁傑就此節之指證內容有如下所示先後不一之情形 :
⑴其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調詢中指證稱:伊係於九十六 年四月十七日與證人陳錦松至被告甲○○辦公室,請託他 關切林務局與農民之訴訟糾紛,希望他能以委員身分要求 林務局等單位停止訴訟,與訴訟中農民和解。被告甲○○ 當場表示他為「農努聯盟」提供很多協助,需要再聘請助 理,希望其等能認養助理薪資,伊即當場交付現金二十四 萬元給辦公室一位女助理等語(參見他字卷第四頁)。 ⑵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偵查中證稱:被告甲○○說你 們「農努聯盟」案子很多,要請一位助理來處理案子,說 助理薪資要由伊等出,而費用一個月要四萬元,總共二十 四萬元,伊在被告甲○○、證人陳錦松前將錢交給被告甲 ○○的一位女助理等語(參見他字卷第一七O頁) ⑶嗣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調詢中就此節所言,經本院勘 驗錄影錄音光碟如下(「調」指調查員;「白」指證人白 仁傑;「洪」則是指證人丙○○):
調:你在九十六年四月間和陳錦松到立法委員甲○○的辦 公室交付的錢是否都是現金?
白:有一些現金,有一些支票,還有一些匯款,分成三個 部分,他一下要印書,一下要做什麼做什麼,現金帶 的不夠,之後票給他又不夠,我又叫人匯錢。
調:總共多少錢?
白:其實我也忘記了。
調:是不是三十七萬?
白:現金的部分應該是三十幾萬。
調:現金的部分三十幾萬?
白:那天我帶多少錢也忘記了,真正數字,我後來跟錦松 有對,應該是沒有錯,那天我身上帶很多支票
(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三三頁)
————————————————————————— 白:那天我想到了,餐費我拿現金給他,助理費也是現金 。
調:三十七萬是現金?
白:這是現金。
調:剩的呢?
白:剩的匯款,是我當場打電話。
調:所以當天的三十七萬應該是現金了?
白:助理費二十四萬是現金,餐費十二萬五(千)也是現 金,印書費十三萬是他跟我要的,這也是現金,這三 條是現金沒有錯。
調:認養餐費當時就認為不算?
白:對。
調:二十四萬、十三萬是現金,總共是三十七萬? 白:對。
(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三三頁至第三三四頁)
————————————————————————— 調:三十七萬是交給誰?
白:他的助理,是誰我不知道,是一個女的。
(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三五頁)
————————————————————————— 調:你是交給丙○○的?
白:對啊,這個二十四萬,錦松去也有看到,那天我帶兩 百萬去臺北,是第二次,印象中這二十四萬是每個月 每個月四萬丟給他,錦松當場也有看到,這十三萬也 是現金。
調:那為什麼帳沒有做到?(提示資料)
、、、
調:等一下再跟丙○○小姐再對一下。
白:那天陳錦松在旁邊,我就花錢沒神經。
(參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三六頁)
————————————————————————— 調:白先生有到國會辦公室,白先生說當時有提出兩筆, 一筆二十四萬是認養助理費的費用,一筆十三萬是給 委員印書的費用,是現金?
洪:白大哥你交給我嗎?
白:我身上帶那麼多錢,委員叫我拿。
洪:是拿給我嗎?
調:是交給丙○○小姐嗎?你看一下是不是交給丙○○小 姐,有沒有印象?
白:要問錦松,因為錦松有幫忙拿,我身上帶兩百多萬, 穿個大風衣,他說我就拿出來。
洪:我剛剛有跟他們報告過,很明確白大哥有拿第一筆九
千元來,再來有一筆拿三萬三來。
調:會不會是不同的時間?
洪:再來就是一張支票十七萬五了,這三筆我都記得很清 楚,是來立法院給的。
、、、
白:那我們的事情是不是要請個助理來幫我們辦,我問你 們助理一個月多少錢,說四萬,我說好,我出,我就 拿了二十四萬。
洪:我記得白大哥的確有問到我們的薪水,我有跟他們坦 白說,我們那時候說三萬多,白大哥說怎麼那麼可憐 ,那麼少,白大哥說最少要四萬,你有講這句話,但 是後來就不了了之。
白:那個錢我當場就有拿出來。
洪:沒有耶,那時候真的沒有拿這筆錢。
白:我有拿,我有拿,錦松可以作證。
洪:因為這麼多現金我們一定會很緊張啊。
、、、
調:你有給委員嗎?
白:要問錦松。
洪:對,真的要問清楚,要問清楚,我連收到三萬都很緊 張,要問委員說怎麼辦?
(參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三七頁至第三三九頁)
————————————————————————— 〔調詢當日十時四十七分十秒,白仁傑撥打行動電話〕 白:錦松,你記得我們那天拿給委員註明認養費二十四萬 還有印書費十三萬是拿給誰?我記得這兩筆錢我是拿 現金,我記得這兩筆錢我有拿出來,印書十三萬、、 、我後來出二十八桌嗎,現在帳對不起來,印書的十 三萬和助理費都沒有帳,那十三萬我也是拿現金給他 嗎,承辦人現在拿出來的都沒有做帳、、、好好,我 知道,好,我們是拿給立委本人還是拿給助理也忘記 了?(另一調查員走入訊問室,口出一句:是不是拿 給本人?後又走出訊問室)、、、淑君說她沒有拿到 ,對對對、、、好好好,我知道了,好好好,十三萬 啦,好好好。
〔十時五十分二十五秒,白仁傑結束行動電話通話〕 白:對啦,錦松站在那邊,我拿給誰收,他說淑君還是吳 文鈺啦,但是什麼人也忘記了。
調:反正你有出這筆錢就對了?
(參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三九頁至第三四O頁)
————————————————————————— 調:丙○○說九十六年三、四月份你跟陳錦松在甲○○辦 公室交付現金三萬元,其後再分二、三次交付大概總 共二十幾萬。
白:他這個有問題,交付給他那天是交付兩個協會的,第 一個三萬加入產學聯盟,還有大禹嶺農民權益促進會 也加入他的協會。
調:我這樣子打,我確實有將前述二十四萬及前述十三萬 元分別贊助甲○○分別作為、、、
白:印書及助理的費用。
調:助理及印書費用。
(調查員整理筆錄)
(參見本院卷卷㈠第三四一頁)
————————————————————————— ⑷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偵查中就此節所言,經本院勘驗 錄影錄音光碟如下(「檢」指檢察官;「白」指證人白仁 傑):
檢:你拿十三萬的現金給他,那另外呢?
白:另外他他說辦我們農民聯盟的事情很繁雜,要找一 個專人,我說好,那我幫你出一個助理費用。
檢:他又他又跟你說辦那個臺灣農努的事很繁雜,需要找 一個助理?
白:助理,專門來辦,我說好,那沒問題。
檢:然後呢?這個拿多少錢?
白:我就問他助理費一個月要多少?他說一個月要四萬, 我說好,就拿了二十四萬,六個月的助理費用。 檢:你問他說一個助理費用要多少錢?
白:對,那他說一個月四萬,我就拿二十四萬六個月的錢 給他。
檢:你又當場是不是?
白:對,當場。
(檢察官整理筆錄)
檢:你就當場拿六個月的、、、
白:助理費用。
檢:助理費用二十四萬給甲○○?
白:是。
(參見本院卷卷㈠第三六一頁)
————————————————————————— 檢:那你四月十七號拿三十七萬現金給甲○○的時候是在 那裡拿給他?
白:在他辦公室。
檢:是他自己有另外的辦公室嗎?
洪:有,我們隔間、、、
檢:妳們國會辦公室另外還有一個?
洪:有,譬如說這邊是我們辦公室、、、
白:陳錦松在場。
檢:在他自己的?
白:庭上,我也不記得了,陳錦松帶,也是陳錦松帶我去 ,跟我講,講說好,那我因為我十一號已經同意了嘛 、、、
檢:是在有隔間的辦公室裡面呢?還是說在那個外面,外 面有助理的辦公室呢?
白:庭上,我忘記了,真的我忘記了,要問陳錦松,那天 也是,因為我大部分到他辦公室都是陳錦松陪我去的 ,票我是十七號拿的。
檢:你只記得是在甲○○的辦公室裡面?
白:對,是陳錦松帶我去。
檢:是在、、、
白:我也忘記了。
檢:在那個他辦公室裡面那一個確實的位置?
白:確實的我忘記了,因為我那天不過是去捐款,我那天 帶很多錢去臺北,都是去臺北捐款,是有預備性要去 捐款,所以那天我帶了兩百萬臺北去的。
(參見本院卷㈡第三六八頁至第三六九頁)
————————————————————————— ⑸則綜合上述可知,證人白仁傑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調詢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偵查中均證稱贊助助理費二 十四萬元係交給被告甲○○之女助理,嗣於九十七年六 月二十四日調詢中,再確認該助理即係證人丙○○。然 當日證人白仁傑與丙○○對質,丙○○堅稱白仁傑僅曾 問問助理薪資,後即無下文,絕未收到該二十四萬元後 ,白仁傑即未能肯認其是否曾將二十四萬元交付證人丙 ○○,並稱證人陳錦松當時亦在場可以作證等語。嗣於 當日偵查中即改稱該二十四萬元係交付被告甲○○,惟 經檢察官追問交付地點是在被告甲○○國會辦公室內之 個人辦公室或其外之助理辦公區時,白仁傑即稱伊忘記 了,並將事實推由證人陳錦松證明,綜此足認其除先後 指證不一外,亦乏確實性。
⒉證人丙○○就此節則先後證述如下:
⑴其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調詢中證述以:證人白仁傑交付
的二十餘萬元(大多以現金支付,但其中有一張金額十 餘萬元的銀行支票)都已用來支付「產學聯盟」的餐會 和印書費,並無多餘款項可用來支付助理薪資等語(參 見他字卷第二六九頁)。
⑵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偵查中則證述以:證人白仁傑分三趟 拿到國會辦公室,二次給現金、一次支票是十七萬五千 元,總共是二十一萬七千元左右,有包括第一次那三萬 元。二十一萬七千元沒有包括助理薪資,因為餐費花了 十五萬元,印書花了二十幾萬元,後來一位朱心美小姐 匯了十四萬七千元左右到「產學聯盟」帳戶內,白仁傑 有告訴伊那一筆也是他的捐款等語(參見他字卷第二七 五頁至第二七六頁)。
⑶嗣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調詢中就此節所證,則經本 院勘驗錄影錄音光碟如下(「調」指調查員;「洪」則 是指證人丙○○,其與證人白仁傑對質部分已如上述, 茲不贅述):
調:當時有沒有人向白仁傑提出要贊助認養聘用助理、 出版印製費、聯盟活動費之要求?
洪:應該沒有吧。
調:甲○○有沒有要求要贊助?
洪:我們當時看的狀況是,他來辦公室拜訪,我們一直 在宣傳我們的募款餐會,希望參加的人愈多愈好, 當時他知道這個活動,活動是我們宣傳的,當時辦 公室主力在宣傳這個活動,每一個進來的,我們會 給他宣傳單,告訴他們我們有這個活動。
調:妳說當時白仁傑來拜訪,談話的過程委員有提到這 個活動?
洪:我想應該有提到這個活動。
調:有無提到方便的話要他贊助一下?
洪:不過委員不會強制人家捐款,只會提到有這個活動 。
調:白仁傑來拜訪,委員有提到這個活動,看能否贊助 ?
洪:對,他一下子就說他們很多人要來。
調:當時甲○○和白仁傑談話中,提到贊助新書、贊助 活動的認養,談完之後呢?
洪:談完之後,跟我這邊有告知,因我是活動主辦人, 他們談完之後出來說:淑君,白大哥他們有意要贊 助這個活動,後續妳再跟他聯繫。委員不太會處理 這個細節。
調:是說白仁傑有意要贊助這個活動,要妳跟他接洽? 洪:對啊,要我跟他接洽。
(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一九頁至第三二O頁)
———————————————————————— 調:洪小姐,妳那個錢白先生拿給妳的時候妳沒有入帳 ?
洪:沒有入帳?
調:就是妳沒有入到妳那個帳?
洪:沒有,全部都進去了。
調:因為他有講助理費二十四萬。
洪:我真的沒有收到這個。
調:還是他直接拿給委員?
洪:我沒有辦法確定我沒有看到的事情。
調:因為你們現在兩個兜不攏,金額兜不攏,跟妳記載 的帳兜不攏?
洪:我記載的都是非常清楚確定的事情。
調:問題他講的也很明確啊,因為他那天說是帶現金去 嗎?
洪:他說親自交給我嗎?
調:他說就是妳。
洪:我真的沒有收到這個。
調:問題是你們那時候就有很多助理小姐在那裡? 洪:是啊。
調:他是說因為當時委員就是說要贊助那個助理費嘛, 一個月四萬塊嘛,六個月就是二十四萬嘛,馬上就 拿二十四萬現金嘛?
洪:沒有啊。大家都知道他有在現場,好像有說到這段 什麼助理費啊,還問到我們每個人薪資,你多少你 多少,我們每個人都三萬多,他說怎麼這麼可憐, 他這樣贊助一個月也四萬,但是他後來都沒有做什 麼啊。
(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二O頁)
———————————————————————— 洪:很高興可以看到本人。
調:那筆錢兜不出來嗎?
洪:沒有啊,我就很確定的啊,所以我問他是不是交給 我,他說他不記得給誰。
調:他自己可能也不太記得。
洪:對啊,所以你要怎麼叫我怎麼釐清,今天要問我一 個我沒有收到過的款項,叫我怎麼幫忙釐清?
調:妳剛剛也有講到妳記得他問妳助理一個月多少錢? 洪:那時候就突然之間問到就會印象很深刻啊。 調:他當初問這個主要是要贊助助理費用?
洪:那時候不知道他問這個是要贊助助理的,他只是說 怎麼這麼少,我們還想說可能要請我們去當你的, 因為我們知道他是老闆,我們不知道他問的用途。 、、、
調:、、、我們的問題是要贊助多少?(聲音太小、聽 不清楚)。
洪:那時候好像有印象中有這樣說,有這樣說說怎麼那 麼少,他說不然我給你們贊助一下之類的,我們想 說也不是很清楚,想說可能也只是講講。
調:他有打算要贊助?
洪:我不知道他當下是不是就有打算。
調:應該是有,不然怎麼會問你們一個月薪水多少錢? 洪:我們是沒想那麼多,因為就像我剛剛講的,確實有 問到,但他問的用途是做什麼,我們當下沒有很清 楚。
(參見本院卷卷㈠第三二一頁至第三二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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