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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738號
TNEV,99,南小,738,201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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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38號
原   告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於小額訴訟程序。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原記載被告地址為「臺南市○○區○○路 2段155巷122弄40之2號」,嗣於民國99年6月25日以民事更 正狀更正被告地址為「臺南市○○區○○路2段150巷122弄 40 之2號」,並表示無法取得被告之身分證字號,故無法至 戶政機關請調被告之戶籍謄本。經本院向臺南市安南區戶政 事務所函調「臺南市○○區○○路2段150巷122弄40之2號」 之全戶戶籍謄本,經該所戶政人員來電稱上開路段並無「 122弄」,僅有「112弄」,並回函表示該轄「理想里8鄰海 佃路2段150巷112弄40之2號」目前無人設籍,有該所99年7 月5日南安戶字第0990003557號函附卷可稽,致本件被告無 法特定,亦無從為合法之送達。本院爰於99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3日內陳報被告應受送達之地址 ,並提出戶籍謄本、商業登記資料到院,如逾期未提出即駁 回其訴,經記明筆錄給閱無訛後,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確 認在卷。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起訴要件自 有欠缺,且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仍未於期限內補正,其訴自 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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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