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99年度,75號
TPBA,99,停,75,201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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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75號
抗 告 人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
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9 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0007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
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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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