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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