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99年度,75號
TPBA,99,停,75,201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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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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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