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醫小字,99年度,5號
TPEV,99,北醫小,5,2010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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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醫小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劉裕榮即建成中醫醫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 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向 行政主管機關登記之組織形式及負責人戶籍謄本。該項裁定 已於同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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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