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6622號
TPEV,99,北簡,6622,201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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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綠馳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
捌萬叁仟陸佰零柒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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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馳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