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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