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3990號
TPEV,99,北簡,13990,201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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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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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