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1年度,157號
PCDV,91,全聲,157,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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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蘇玉令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 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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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