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639號
TCEV,99,司中調,1639,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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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就系
爭3筆土地(即台中市南區○○○○段113-1地號、同段113-16地
號及同段113-18地號)之應有部分均為30000分之246,系爭3筆
土地面積分別為2021平方公尺、660平方公尺及14平方公尺,99
年1月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0,460元、
23,000元及47,857元,本件土地部份標的價額核定為800,481 元
【計算式:(2021×40460+660×23000+14×47857)×
246/30000=800481,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另聲請人請求移轉
登記台中市南區○○○○段建號4817號,門牌台中市○區○○路
2段135巷21之3號建物所有權,上開建物房屋課稅現值為226,600
元,故本件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標的價額合計為1,027,081 元(計
算式:800, 481元+226,600元=1,027,08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聲
請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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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