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請狀上,並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 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月14日送達 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即可認為係因當事人之狀況而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