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拜倫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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