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286號
TCEV,99,中補,1286,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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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震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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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