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原 告 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8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請協同證人林啟聖到庭。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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