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1964號
TCEV,99,中小,1964,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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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19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蔡裕輔
被 告 王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銀行所發行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 對帳戶循環使用,嗣被告貸得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 環信用利益,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 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 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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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