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數位科技即洪正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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