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 人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91,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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