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世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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