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9年度,319號
CCEV,99,潮小,319,201008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19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第一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應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