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保險小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8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相對人甲○○「住臺北市○○區○○路99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基隆市○○區○○街246 巷180 號(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二行中關於「相對人聯盛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亦設於該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資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聯盛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99號2 樓,有相對人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對人聯盛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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