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014號
PCDV,89,訴,2014,200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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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竣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隆
  送達代收人 陳麗美
  被   告 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啟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提供未經加工染色之胚布委託原告 公司為其染色加工合計八千四百十三點七公斤,含稅總加工報酬為六十四 萬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原告公司亦陸續依約染色完成送交被告或其指定代 收人驗收完畢。詎料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不得已爰依民法第 四百九十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報酬款六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藉詞原告為染整胚布部分有瑕疵,惟被告始終未提出胚布令原告為 其修補,請自行送至刷毛廠加工後送至國外製成衣服,倘若確有可規則原 告染整加工之瑕疵,則被告何以將之製成衣服?況被告迄今未將瑕疵布胚 提出送鑑定,其中又經過多次加工程序是又如何證明原告為其染整布胚確 有瑕疵?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應由被告舉證確有瑕疵存在以 及損害究竟為何?由此足知被告僅係藉詞拖延,拒不給付報酬加工款而已 。
三、證據:
(一)染整單影本五份。
(二)統一發票影本一件。
(二)對帳明細單影本三件。
(三)報價單影本四十份。
(四)被告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傳真函一件。
(五)品質異常報告書影本一份。
(六)被告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傳真函影本一份。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工廠之基準為將顏色完成後將第一缸布送交客戶,核可後則成為基準,之後 顏色及依第一缸布為基準,而被告委託原告公司染整四個顏色,其中暗紅、 墨綠、丈青第一缸布均核可,但駝色部分因帶紅光需重修,但原告公司要求 被告補付重修費用,被告為能順利出口交貨,勉強答應補付原告重修費用。 但原告公司未按照數量重修,僅取走二批布重修讓本公司核可,其餘部分均 未重修,而原告向被告宣稱全部品質均有檢驗,被告深信不疑,因此原告應 負最大責任在其工廠之品檢時,瑕疵品不應交貨導致第二加工廠受害,及讓 被告公司嚴重之損失。而客戶收到貨上線時,發現布有嚴重色差問題,被告 曾向原告公司反應,原告公司派業務經理陳經理前往貿易商即百鳴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鳴公司)處處理,帶回二件衣服回原公司,並委託被 告全權負責。客戶嗣後欲取消此訂單,經被告一再請求不要取消訂單,其中 過程原告公司之陳經理非常清楚,而在本公司催償原告公司處理損失時,原 告公司竟否認一切處理過程。而因可歸責於原告公司之事由導致工作發生瑕 疵,而該瑕疵導致該批貨遭客戶折價百分之三十,合計損失一百四十一萬七 千五百十八元,被告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一百四十一 萬七千五百十八元,並主張抵銷系爭承攬報酬。且系爭鑑定報告並無不公允 之情形,應可採信。
三、證據:
(一)品質異常報告書影本一件。
(二)對帳單明細表影本四份。
(三)百鳴公司通知單影本四份。
(四)被告公司函影本一件。
(五)染整單影本五份
(六)統一票影本一張。
(七)轉帳傳票影本二件。
(八)支票影本三張。
(九)INVOICE二件。
(十)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七張。
(十一)聲請訊問證人顏正財陳春發
丙、本院依職權囑託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被告染整之布胚是否有色差?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提供未經加工染色之胚布委託原 告公司為其染色加工,合計八千四百十三點七公斤,含稅總加工報酬為六十四萬 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原告公司亦陸續依約染色完成,並送交被告或其指定代收人 驗收完畢,詎料被告竟不給付上開報酬,原告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之規定請求 報酬款六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固不否認與原告訂有承 攬契約,且未給付承攬報酬,惟稱委託原告所染整之布批中,共有四種顏色,而 駝色部分有瑕疵,遭受廠商扣款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十八元,主張抵銷系爭承 攬報酬款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委託原告公司染整胚布,原告已完成工作並交付被告及 其指定受收人,被告尚積欠六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五元報酬未給付等事實,為被 告所不爭執,並提出染整單、對帳單明細為證,原告該部分主張應可信為真實。 惟被告辯稱因原告所染整之布批中,駝色部分帶有紅光且有色差,因該等瑕疵遭 廠商扣款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十八元,欲主張抵銷承攬報酬乙節,則為原告所 爭論,是本件之爭點厥為系爭承攬工作是否有可歸責予原告之瑕疵?如認為工作 確有瑕疵,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究竟有多少?茲敘述述如下:(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被 告既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主張因可歸責予原告之事由,致原告為其染整 之布批發生瑕疵,進而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抵銷,既為原告所否認,是被告自 應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查,被告委託原告染整之布批中,有 暗紅、墨綠、丈青、駝色四色,當事人僅就駝色部分有爭議,而駝色部分總共 分由六缸染整,分別為:第一缸訂單號碼C0000000,出貨日期八十九 年五月十二日,出貨數量二九一點二公斤;第二缸訂單號碼C0000000 ,出貨日期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出貨數量五一八點四公斤;第三缸訂單號碼 C0000000,出貨日期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出貨數量五一二點二公斤 ;第四缸訂單號號碼C0000000,出貨日期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出貨 數量四三三點一公斤;第五缸訂單號碼C0000000,2-1,出貨日期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出貨數量二五八公斤;第六缸訂單號碼C000000   0,2-2,出貨日期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出貨數量二九七點三公斤。本院   將上開六缸之剪樣(即對帳單上之剪樣)與兩造當初核定之基準布(H000   0000A-1)囑託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經該公司利用反射式   分光儀,以平均之太陽光光源照射布面,依反射數值比較上開布胚,並用電腦   讀取之數值,以深淺、色向、色澤三種因子來判定是否有無色差,鑑定結果顯   示:上開六缸布在亮度、彩度、紅綠值、黃藍值等數據上均與基準布有明顯差   異,而色差修正值除第一缸布即訂單號碼C0000000外,其餘五缸布胚   之色差修正值均超過AATCC之標準(AATCC為美國紡織化學染色協會   所定之標準,該標準認為色差修正值如在一以下,則為美國紡織化學染色協會   所能接受之色差值),此有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附卷足稽,且   兩造對於鑑定報告亦無意見(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筆錄),依   鑑定結果被告染整之布確有色差之瑕疵,且原告亦未證明該色差值在兩造契約   約定所能接受之範圍內,足證駝色布胚確有色差之瑕疵。(二)惟就該瑕疵是否為可歸責於原告所致,原告仍有爭執,惟按債務人應依債之本 旨為給付,僅在特別情事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則;茍債務人之給付與債 之內容不符,而主張免責者,自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負舉證責任。承攬人完 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 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 ,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則



亦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 酬外,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 字第二○九七號判決參照)。是系爭布胚既有色差之瑕疵,自應由原告舉證其 有免責之事由,然原告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證明其於施作過程中無可歸責之事 由。第查,布料本身不均勻、昇溫曲線不平滑、持溫時間不合理,機器中途故 障、染整時每缸染料控制條件未完全一樣等均可能造成色差,是造成色差瑕疵 之原因有多種可能性,然而,被告委託原告染整之布胚中,其餘三種顏色即暗 紅、丈青、墨綠均無瑕疵,且順利出貨完成,兩造對此並無爭議。衡諸常情, 如係布匹織造過程有瑕疵,其餘三色經原告染整後出現色差或色澤不均勻之可 能性頗高,然而其餘三色均無瑕疵,因此布胚本身之問題而導致本件之瑕疵之 機率顯然較低,鑑定人梁金源先生亦同此意見(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除因布胚本身之瑕疵造成染整色差外,剩餘因素幾乎與 染整過程有關,是該瑕疵即有可能是原告染整過程操作不當所致;且參諸證人 顏正財即百鳴公司之經理結證證稱:「我們公司(即百鳴公司)下訂單給成衣 廠(即龍第仕公司),客戶會付原本的色卡給布廠,布廠下給染整廠(即被告 ),染整廠試作色樣,除非經我們認可,每個顏色都要經我們確認,且要送缸 差表來,若認為不行的話,就會退回去。本件駝色顏色帶紅光,且缸差差很多 ,我們通知成衣廠,布廠(即被告公司)帶染整廠(即原告公司)陳副理來解 釋,染整廠陳副理說應不會這樣,若有問題是原告染整廠的問題,後來原告回 去重修,後來拿一碼布來,勉強過關,後來送到到緬甸,發現有一些有重修, 有一些沒有重修,因為已經加工完成,我們就給客戶,客戶說若這種顏色的布 不行,要求全部退貨,最後我們與客戶協商,以原價的百分之六十五成交,其 中百分之三十五的價差,我們向成衣廠要求賠償。」,而證人陳春發即龍第仕 之負責人亦具結證述:「本件扣款之原因是因(駝色)色差之問題。.... ,以我自己的判斷,應是染整廠出問題。」(均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 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雖質疑證人證詞偏頗云云,然查,證人顏正財、陳春 發雖與被告公司有業務往來,但與被告非親非故,何以甘冒偽證罪之風險為被 告為偏袒之陳述,且與原告無深仇大恨,焉會杜撰虛詞顛倒是非,是原告對證 人之存疑,乃空言指摘,並無可取;職是鑑定人及證人所言益徵系爭瑕疵乃可 歸責予原告之事由所致。又原告陳稱被告公司從未提出瑕疵布胚要求原告修補 ,並自行送至刷毛廠刷毛加工後送至國外製成衣服,如確有瑕疵,何以製成成 衣云云?惟查,依證人顏正財前揭證言即知,當初發現瑕疵時百鳴公司即透過 龍第仕公司通知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並與原告公司陳副理一同前來百鳴公司解 釋,並告知原告需重修,嗣後原告提出重修布,經百鳴公司認可後,由原告繼 續染整,並直接作成成衣,將該貨物送至國外才發現原告並未重修布胚,方釀 成損失,是原告上開陳述,諉無足採。
(三)而被告辯稱因該瑕疵造成一場扣款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十八元,欲主張抵銷 系爭承攬報酬一節,復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證人顏正財已證稱因該駝色布匹 之瑕疵,險遭客戶退貨,經協商後以原價百分之六十五成交,而百分之三十五 之差價向成衣廠(龍第仕公司)要求賠償,已如前述,又證人陳春發即龍第仕



公司負責人亦證稱「我是龍第仕的負責人,本件因為出現問題,被告有出面處 理,美國客戶以原價百分之六十五成交,後來有扣除百分之五的匯費手續費等 ,我是向被告扣款九十四萬一千三百零七元及四十七萬六千二百十一元(總計 是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十八元)」。被告所言核與證人之證詞相符,並有轉 帳傳票影本、支票影本、應受帳款明細表影本足以佐證,是被告確實因該瑕疵 受有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十八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自 得主張損害賠償,而被告以其所受之損害欲抵銷原告之報酬請求,核無不能抵 銷之事由,其抵銷之抗辯,依法有據,自應准許。從而,原告之承攬報酬請求 權六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五元經抵銷後業已消滅,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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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