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99年度,12號
SYEV,99,營救,12,201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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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丁○○
      丙○○
      戊○○
      庚○○
右四人
法定代理人 己○○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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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