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斗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一菖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5,2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後,尚欠25,15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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