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1310號
PCEV,99,板簡,1310,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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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芎蕉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3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8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4, 6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3月起至99年4月向原 告購買香蕉數批,價金共計274600元,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乙紙作為貨款之給付,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 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索,被告皆未置理,為此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 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上開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貨款2746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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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友食│99年05│159979│三峽鎮農會│274600元 │
│ │品有限│月30日│1 │ │ │
│ │公司 ├───┤ │ │ │
│ │ │99年05│ │ │ │
│ │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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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芎蕉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