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1100號
PCEV,99,板簡,1100,201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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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沛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北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10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 記 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0日起至99年5 月19日止向原告租屋,期間約定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 二萬五千元,雙方並於98年5月13日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 證程序,此有公證書一份可證。而雙方於簽訂契約時,由被 告公司簽發每月租金之本票,共十二張交由原告收執,做為 每約房屋租金之給付。惟被告公司已積欠99年2月份至99年5 月份之三期租金,共七萬五千元。另被告公司於租屋期間並 借用辦公設備一批,但租期屆滿後亦未返還,依約應賠償一 十萬元,屢經原告催討,均不給付及返還,基於租約協議, 原告執有系爭本票四紙,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肆紙、租屋合約與公證書、借用之辦 公家具明細表各壹份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發票人│到期日 │
├──┼────┼────┼────┼───┼────┤
│ 1 │98.5.13 │25,000元│CH605321│北和工│99.4.20 │
│ │ │ │2 │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 │98.5.13 │25,000元│CH605321│同上 │99.3.20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3 │98.5.13 │25,000元│CH605321│同上 │99.2.20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4 │98.5.13 │100,000 │CH605320│同上 │99.5.20 │
│ │ │元 │2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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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