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舍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9年度,1734號
TPAA,99,裁,1734,20100812,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734號
抗 告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等2相對人間眷舍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
7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按「行政訴訟原以官署之處分為標的,倘事 實上原處分已不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予 以駁回。」「當事人請求標的消滅,其訴訟關係即應視為終 結。」此經本院分別著有27年判字第28號及30年判字第16號 判例可資參照,並經司法院釋字第213號解釋肯認在案。又 本院61年裁字第92號判例:「人民對官署所為更正之新處分 ,如有不服,祇能於法定期限內,另行提起訴願,不得對於 已不存在之前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救濟。」亦採相同見解。 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規定之撤銷訴訟或第5條規定 之課予義務訴訟,須以行政處分已存在且發生效力為前提, 苟行政處分並不存在或未發生效力,當事人仍對之提起行政 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即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違法;又縱 然行政處分業已存在,且發生效力,既未經訴願程序,亦不 符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 要件,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違法,且依其情形均屬無從補 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抗告人為宜蘭縣五結鄉 陸軍篤行三村原眷戶張志本配偶段元珍之養女,因原眷戶張 志本已歿,故申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規定為原眷戶 權益承受云云,經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審查,認抗告 人雖為原眷戶張志本配偶之養女,惟未經原眷戶張志本完成 法定收養程序,以97年8月5日國政眷服字第0970009977號函 否准抗告人之申請,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相對人國防 部認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而於97年11月24日以國政 眷服字第0970015321號函撤銷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前 開處分,故抗告人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既由相對 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上級機關國防部依職權撤銷而不存 在,則抗告人訴請撤銷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前開處分



,已無救濟標的存在,即難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抗告人 之訴,於法即有未合。至於抗告人於訴訟中追加起訴相對人 國防部部分,經查,相對人國防部於撤銷相對人國防部總政 治作戰局前開行政處分之同時,即以同函認定抗告人申請不 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之規定,而否准抗告人原眷 戶權益承受之申請,且其於函內亦已明確教示,抗告人如有 不服應依訴願法第14條之期間規定,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此 觀諸97年11月24日以國政眷服字第0970015321號函說明欄第 五點自明,抗告人自承未就相對人國防部之行政處分提起訴 願,是其追加之訴,未踐行訴願程序,且亦無從補正,亦難 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等詞,據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經 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係依原審命補正裁定而補正原審被告 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並於原審言詞辯論庭時依法院之諭 追加國防部為原審被告,依法均無不合。又抗告人為原眷戶 段元珍之養女,為合法之子女,有權承受眷戶之權益云云。 經查相對人國防部於撤銷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前開行 政處分之同時,即以同函認定抗告人申請不符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條例第5條之規定,而否准抗告人原眷戶權益承受之申 請,且其於函內亦已明確教示,抗告人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 第14條之期間規定,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此有97年11月24日 以國政眷服字第0970015321號函說明欄第五點記載甚詳,抗 告人如有不服,自應就相對人國防部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以資救濟。抗告人未依此程序為之,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所致。至原審依抗告人起訴狀形式上記載審查而命抗告人補 正,及當庭對抗告人闡明.均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是原裁 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另抗告意旨以 其為合法之承受眷戶權益之人乙節,屬於實體上有無理由之 事由,因本案係以起訴不合程序要件而駁回其訴,故實體上 之理由已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1/1頁


參考資料